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73號
TYDM,112,單禁沒,873,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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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龍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龍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4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鄭龍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 察、勒戒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48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該次施用所剩餘,並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亦有如附表所示 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 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 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從而,除於鑑驗時 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粉末檢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毛重:0.18公克 驗餘淨重:0.02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920號鑑定書(見毒偵4894卷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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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