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騰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騰諒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偵字第29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個,經鑑驗 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 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騰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軍偵字第295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指虎2個,經鑑驗其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 便手指套入使用,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 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列管刀械(手指虎)等情,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7月12日桃警保字第1100050068號函 暨該函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 手指虎2個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 械,核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