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82號
TYDM,112,單禁沒,68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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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肆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文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3、8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中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案件扣 得之海洛因1包,經鑑驗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 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海 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 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8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其中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83號案件扣得海洛因1包,經送驗後確檢出海洛因成 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10號 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28號卷第201頁) ,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海洛因包裝袋1只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應與海洛因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 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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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