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益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壹個、削尖吸管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益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34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82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且就玻璃球 1個、削尖吸管1支、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 之器具,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 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134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829號就所犯施用毒品部分則經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而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1 個、削尖吸管1支、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 、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1.8公克,驗餘毛重1.79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6134卷第12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毛重0.6552公克,驗餘淨重0.463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829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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