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風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74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
12年度聲沒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風敏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4、 745、746、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許風敏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4、745、746、74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 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法務部調查 局111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210號及112年1月9日調 科壹字第112230021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體編 號:D111偵-0137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查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
及第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 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袋) 1包 ⑴驗前淨重:2.90公克。 ⑵空包裝重:0.28公克。 ⑶驗餘淨重:2.88公克。 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73.53%,純質淨重2.13公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含海洛因成分之碎塊狀物(含袋) 4包 ⑴驗前淨重:7.55公克。 ⑵空包裝重:1.16公克。 ⑶驗餘淨重:7.52公克。 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84.22%,純質淨重6.36公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2 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草(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2.14公克。 ⑵驗前淨重:1.313公克。 ⑶鑑驗使用量:0.015公克。 ⑷檢驗結果:含四氫大麻酚成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63號) 3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含袋) 3包 ⑴驗前總淨重:8.71公克。 ⑵空包裝總重:1.87公克。 ⑶驗餘總淨重:8.64公克。 ⑷檢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純度54.02%,純質淨重4.71公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36.9312公克。 ⑵驗前純質淨重:35.3979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700公克。 ⑷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50.1%,純質淨重17.7343公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