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茂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51號、1952號,112年度聲沒
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茂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9 50號、1951號、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在卷可查,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6605、319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 之鑑定報告在卷可考,顯見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另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 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9.5966公克,淨重8.8071公克,驗餘重8.7630公克,純質淨重7.547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見毒偵緝字第1952號卷第133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9.9449公克,淨重7.5387公克,驗餘重7.5064公克,純質淨重6.5888公克) 同上 3 白色透明結晶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含袋毛重0.2030公克,淨重0.0060公克,驗餘重0.005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毒偵7744號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