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JOMJIT AMNAT(泰國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UJOMJIT AMNAT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 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 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檢驗結果 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民國110年8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在卷可稽(見毒偵緝卷第27頁),堪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規 定,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2袋 實稱毛重4.224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3.74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3.74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