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37號
TYDM,112,單禁沒,1037,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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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守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守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簽結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查扣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 ,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 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 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8、18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毒偵字第2497號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揭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 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難將袋內所



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 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袋毛重0.2684公克,淨重0.119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驗餘淨重0.114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卷第127頁) 2 吸食器 1組 1.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112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卷第97至98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卷第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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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