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
91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籽油伍瓶(含包裝瓶,淨重肆佰玖拾壹點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志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之大麻籽油5瓶,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133號 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8年1月 16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605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又扣案 之「Bella Terra Oils HEMP SEED OIL」大麻籽油5瓶,經 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49 1.57公克),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6月26日調科 壹字第1072320765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 相關卷宗無訛,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 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大麻籽油5瓶,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另用以盛裝上開大麻籽油之包裝瓶5個,應會沾染微量 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 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