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26號
TYDM,112,單禁沒,1026,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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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68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經 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368號、110年度毒偵 字第3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佐。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 定書1紙在卷可考(見毒偵3382號卷第119頁),是上開扣案物 內均仍有微量毒品殘留,依現有科技尚無法析離,應整體視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亦為違禁物,爰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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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