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21號
TYDM,112,單禁沒,1021,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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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零玖陸公克、淨重零點伍零陸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肆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國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度撤緩 毒偵字第349號、第4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 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國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25號裁定令被告 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9號、第44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10年1月11日為警查獲 及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8096公克、淨重0.5065公克 、驗餘淨重0.5042公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93號卷第61 頁),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 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



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 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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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