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2年度,3號
TYDM,112,原重附民,3,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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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惠娟

陳福森
被 告 梁鈞傑

王宣尹

杰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羅烜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對
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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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