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02號
TYDM,111,附民,1502,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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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02號
原 告 謝廷瑋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被告涉嫌之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705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年度偵字第37483號、第40370號、第42336號、111年度偵字
第7557號、第9018號、第10537號、第16130號、第16811號、第1
9815號、第21862號、第30611號、第33609號、第41594號、第86
00號追加起訴,分別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1號、111年度
金訴字第302號、第303號、第573號、第708號及112年度金訴字
第313號審理在案,又111年度偵字第41594號追加起訴部分,雖
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係因本院合併審理後,認為追加起
訴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而併予審理裁判,故就重複起訴之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實則原告遭詐欺取財之事實已由本院併予審理裁判,且為被告
有罪判決之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
對該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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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