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55號
TYDM,111,重附民,55,2023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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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友發鋁業(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添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謝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9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3196號起訴書所載之業務侵占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與吳實明王啟城(原告對吳實明王啟城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移送民事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00 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198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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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