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62號
TYDM,111,重訴,62,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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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
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原名陳柏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戊○○(原名陳柏守,下稱戊○○)、少年唐○翔(民國00年00月 生,姓名年籍詳卷,所為殺人、殺人未遂犯行,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少年法庭以111年度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8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6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少上訴字第23號案件審理 中)及己○○(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朋友,己○○少年許○嘉(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之胞姊丙○○亦為 朋友;丙○○於110年12月3日22時30分前某時許,邀請戊○○唐○翔及己○○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點將家KTV」包 廂為其慶生,現場另有許○嘉少年李○勳(00年00月生,姓 名年籍詳卷)、張文遠少年楊○瑄(00年0月生,姓名年籍 詳卷)、王懿辰、高敬堯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場飲酒 消費,慶生派對結束後,戊○○唐○翔及己○○均前往「點將 家KTV」對面之南榮公園欲搭乘計程車離去,然此時戊○○突 然遭少年張○睿、周○豪陳○凱陳○仁等人(少年張○睿、 周○豪陳○凱陳○仁等人所涉傷害等非行,業經本院少年 法庭分別以111年度少護字第798號、111年度少護字第897號 、111年度少護字第407號、111年度少護字第541號、112年 度少護字第361號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將其自計程車內拖 行至車外毆打後逃逸,戊○○唐○翔乃各持1把其等隨身攜帶 之彈簧刀自後追趕未果後,遂於同年月4日2時52分許返回南 榮公園,欲質問方才毆打戊○○之人係何人所指使,唐○翔並 沿途大喊:「人是誰叫的?」,許○嘉聞訊後隨即自該處停 車場樓梯間衝出朝唐○翔等人喊稱:「對!人是我叫來的」 等語,雙方因而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唐○翔因此心生不滿 ,竟單獨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先持刀朝許○嘉身體揮刺



,嗣為許○嘉閃躲後,復接續前揭殺人之故意,持刀衝向站 立於南榮公園通往地下停車場之樓梯間內之李○勳,並朝李○ 勳左後腰刺一刀,致李○勳受有左腰穿刺傷併腹內出血之傷 害。惟許○嘉見狀隨即衝入上址樓梯間從唐○翔後方拉扯阻止 唐○翔,許○嘉旋遭唐○翔壓制在地上,唐○翔再以右手持刀刺 向許○嘉許○嘉雖以手阻擋,仍遭唐○翔刺中左手、左腰及 左小腿部位,致許○嘉受有左前臂2處銳器傷、左小腿上方1 處銳器傷、左側腹部2處銳器刺入傷等傷勢,戊○○唐○翔與 許○嘉於上揭樓梯間纏抱坐在地上,隨即進入上開樓梯間, 另行單獨基於傷害之故意,以舉腳踩踹之方式,先後朝坐於 地面之許○嘉頭部攻擊2下,致許○嘉受有左側顳頂瘀傷、右 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薄層出血之傷害(與許○嘉死亡結果間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嗣警員據報到場後,將許○嘉送醫急 救,許○嘉雖經醫院手術治療,仍因上述唐○翔所為之刀傷造 成腸道、腸繫膜、血管及腹腔內大量出血,發生缺氧性腦病 變,致腦損傷,併發肺炎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與許○嘉 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許○嘉之父乙○○、母饒怡華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蘆竹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援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業 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第68至71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 低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58條之4規定,認以 資為證據核無不當,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傷害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卷〈下稱少連 偵字第42號卷〉第27至34、241至243、317至320頁,本院卷㈠ 第65至79頁、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卷㈡〈下稱本院卷㈡〉9 2至93頁),核與證人即少年唐○翔於警詢、少年法庭調查、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己○○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少年李○勳於警詢、少年楊○瑄、高政堯、張文遠王懿 辰於警詢、偵查中、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證人即少年張○睿、陳金仁陳哲凱、周○豪於警詢、



本院少年法庭供述之情節(見少連偵字第42號卷第13至19、 41至49、77至80、79至83、99至103、119至122、137至141 、157至160、247至249、287至288、293至294、299至300、 305至306、311至312、327至330、337至338頁、111年度少 連偵字第113號卷〈下稱少連偵字第113號卷〉第51至59頁,本 院卷㈠第325至350、363至426、481至497頁、本院卷㈡第9至7 2頁),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現場監視器截圖、標明在場人士 之現場監視器截圖、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簿 、桃園地檢檢察事務官111年11月16日之勘驗筆錄、敏盛 綜合醫院110年12月4日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 長庚紀念醫院110年12月19日診斷證明書、桃園地檢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報告書、勘驗筆錄、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110)醫鑑字第1101103328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 報告書(下稱解剖暨鑑定報告書)及解剖照片、刑案現場照 片、本院112年2月24日勘驗筆錄暨照片、本院少年法庭111 年度少護字第798號、111年度少護字第987號、111年度少護 字第407號、111年度少護字第541號、112年度少護字第361 號宣示筆錄各1份附卷可佐(見110年度相字第2069號卷〈下 稱相字卷〉第33、35、41至44、45、51、55、59至69、83至8 7、89至102、103至174、175、177至188、189至190、少連 偵字第42號卷第179至191、195至202頁、少連偵字第113號 卷第43至44、177至191頁,本院卷㈠第71至76、85至89、527 至541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節。 ㈡又被害人許○嘉因遭被告以腳踩踹頭部2下,而受有左側顳頂 瘀傷(大小2.1乘0.3公分)、右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薄層出 血(範圍約5乘5公分)之傷害,亦有上揭解剖暨鑑定報告書 在卷足稽(見相字卷第181至182頁),核與鑑定證人即法醫 丁○○於本院審理所證述:「(你的報告第5頁最下面到第6頁 最上面,這邊記載左側顳頂瘀傷,依照你的專業判斷這個傷 是如何來的?)鈍力傷,鈍器傷。(用踢的有可能造成這樣 的傷嗎?)當然有可能,用踢的也會。…我剛剛有強調說右 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它是一個特定區域的出血,所以它比 較像是一個外力,就是增顯這整個外在的樣子。…(你所講 的右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的就有可能是因為受攻擊所產生的 出血,而不是手術的出血?)攻擊或者是在推、在拉扯當中 ,如果他有撞到也有可能。就是外力造成的。…一開始的外 傷出血都是在硬腦膜下,或者是說在蜘蛛網膜下的比較特定 的區域,所以從這個死者來看,我就只能夠講說他最有可能 外傷性顱內出血就是我剛剛念的『右後頂顳蜘蛛網膜下薄層



出血』,這個最有可能。…(提示相字卷第153頁、158頁照片 )…,第158頁這個是右後面,這個出血量不多。有出血但是 量不大,像這種出血不一定會死亡。(這個部位叫做右側腦 室嗎?還是右側額顳葉腦實質局部出血?)後頂葉。(右後 頂葉蜘蛛網膜下腔有薄層出血,是否是這一段?)對。…( 依證人的專業知識,你覺得這個是撞擊傷還是對撞傷?)如 果沒有加速、減速的,那就是踢哪裡力量夠大的話,就是那 個地方出血。(所以你認為這個是撞擊傷,就是直接踢他右 邊的相對位置,所以他的蜘蛛網膜下腔那邊薄層出血,你的 結論是這樣子嗎?)力量要夠大。(被告當時踢也是蠻大力 的?)那就是有可能…(可是如果這樣講的話,如果說他大 力踢右邊,然後造成右邊我們現在看到畫面上的右側的蜘蛛 網膜下腔薄層出血,相對的在外面的位置就是在頭皮的位置 ,證人說他已經住院兩個禮拜了,可是如果說能造成這樣的 傷,是不是應該左側的傷都還留著,還是讓你能看得到,可 是右側的傷你卻看不到,你也說有可能他好了,可是如果說 造成這樣傷,是不是右側傷應該要比左側傷指外傷要更嚴重 一點?)不一定。因為這個是從外傷看到記錄的傷左側,但 是頭皮打開其實也是看不太清楚。(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左邊 雖然外面有左瘀傷,可是打開左邊腦內並沒有比較實可以觀 察出來的傷勢,是否如此?)相字卷第154頁編號99號照片 ,這個頭皮有看到出血,沒有看到頭皮下的皮下組織出血。 …(如果只是踢兩腳,又沒有實質的腦部的損傷,沒有大量 顱內出血或者實質的對撞傷、神經軸突損傷,那被告這樣踢 兩腳也沒有辦法直接判斷,就是會對腦部造成致命的傷勢, 他腦部的傷勢到來提到依照鑑定證人的檢驗、解剖,還有檢 驗報告,就是大量出血,是否如此?)所以我還再強調一次 ,醫院裡沒有記載有顱內大量出血,我們解剖打開我也沒有 看到顱內大量出血,他只有一個薄層的一個少量出血,在一 般的情況是不會足以致死,但是可能造成他傷害。(為什麼 會出血在那地方?)我剛剛已經有解釋過,他如果直接踢那 個地方,也對。(可是踢那地方沒有看到外側的實際的傷勢 ?)不一定會看得到,我們沒有看到是沒錯,但我還是要講 說他因為有住院的關係。(證人的意思是有可能也是踢到那 個地方,只是被害人住院兩個禮拜,他外傷好了,所以看不 到是嗎?)外觀,是外觀的傷看不出來。(外觀的傷看不出 來,可是裡面的頭顱打開裡面卻有薄層出血?可是我記得是 因為外觀看不出來,外觀如果看得出來的話就可以作為佐證 ,本件因為看不出來,你只能說有可能因為住兩個禮拜已經 好到外觀看不出來嗎?)因人而異,如果老人家有可能我還



看得到,問題是他是一個年輕人,傷口會復原。(而且他當 時送醫的時候,他這邊的傷醫院也沒有檢查出來,我本來想 法是說是不是頭髮蓋住,或者是因為他臟器被深入刺傷,所 以醫院急救的重點都放在他被刺傷的地方,而有沒有仔細去 檢查他的頭部,連死亡了以後,相驗的時候檢驗人員去檢查 的時候,也沒有去看他的頭,因為頭髮蓋住?)因為他那個 少量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醫院也不一定容易檢查得出來。… (我再跟你確認,剛剛我們也一再強調說,他右後頂葉蜘蛛 網膜下腔薄層出血,你說也有可能是因為踢呀被腳踢所造成 ,你說要看他的力道大小,有可能嗎?)有可能。…(剛剛 有給你看,左側頂顳的瘀傷,你又說這個傷勢也很淺,以證 人判斷來講,這邊的力道應該是小於右後蜘蛛網膜下腔薄層 出血的地方,是否如此?)左側那邊很難講,只是皮膚的瘀 傷而已,右後是外力造成的蜘蛛網膜下出血,它是顱內。( 我的意思是說那個力量,外力的力道應該一定是右後頂葉蜘 蛛網膜下腔出血那個地方外加比較強,左側那邊比較小,是 否如此?)應該說右後這個地方的力量比較強,造成顱內有 少量出血。(所以說左側的部分也不能排除說可能是踢的造 成,只是可能踢的力道大小不一定是嗎?)不一定,因為他 在地上,頭也有可能會去撞到地面,或是摩擦到都有可能。 但是因為被害人住院有兩個禮拜,即使擦傷也會好,所以我 會看不出擦傷痕跡。(不管是擦傷碰到、或者是踢到都有可 能是嗎?)都有可能。(在第七大點死亡經過研判㈢⒉這裡記 載『右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有薄層出血』,這個地方確認這個 傷勢一定是外力造成的嗎?)外力造成的沒有錯,因為它就 是侷限在某一個區域而已。(只是它的出血量,即上面薄層 出血看起來,你是主張不一定會致死是嗎?)不會,出血量 不夠,不足以致死。」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323至351頁 ),是被告戊○○以腳踩踹被害人頭部2下,造成左側顳頂瘀 傷(大小2.1乘0.3公分)、右後頂葉蜘蛛網膜下腔薄層出血 (範圍約5乘5公分)之傷害,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足堪 認定。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戊○○少年唐○翔共同基於殺人之犯意聯絡 ,各持彈簧刀1把返回南榮公園向許○嘉尋仇,先共同將許○ 嘉逼入南榮公園通往地下停車場之樓梯間牆壁,再由唐○翔 以右手持刀刺向許○嘉之身體,戊○○則同時猛力以腳踹之方 式,朝許○嘉頭部攻擊數下,致許○嘉則因此受有左前臂2處



銳器傷、左小腿上方1處銳器傷,左側腹部2處銳器刺入傷, 並刺傷腸道、腸繫膜及血管,造成腹傷、後腹腔內出血,雖 經醫院手術治療,仍因發生缺氧性腦病變,有腦水腫、腦出 血、腦損傷,併發肺炎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因認被告戊 ○○共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等語。 ㈢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辯稱:我承認我有 踹許○嘉,但我認為我沒有殺人的故意,我當時拿刀是因為 我被人攻擊,我的目的只是防身。我當時只是想要讓許○嘉 酒醉清醒一點,我應該只有傷害的故意。我知道唐○翔有帶 刀,但我不知道唐○翔用刀刺死者許○嘉以及另外一名被害人 李○勳,所以我就沒有阻止他,我當時有聽到被害人說打我 的人是他叫的,我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我只是想要跟己○○討 論釐清打我的人是誰,當時因為我認為許○嘉是我朋友的弟 弟,所以我也有懷疑,又因為許○嘉在現場大吼大叫,又跟 唐○翔發生衝突,而且持續大吼大叫,所以我才會動手踢許○ 嘉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之利益辯護稱:本件是唐○翔突發 行為,事先並沒有與被告謀議,不是殺人的共同正犯,被告 僅構成傷害罪等語。 
 ㈣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次按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 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告訴人之生命為準。故而判斷行為人於 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 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 察行為人與告訴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 激、下手力量之輕重,告訴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事後之態度 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94年度台上字第6857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58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 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 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 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 高法院50年台上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共同實施犯罪 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 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因之,如與其他共犯共同實施 輕罪行為中,他共犯於中途另行起意改以犯重罪之意思而實 施犯罪,致發生重罪之結果者。行為人對於重罪部分並無積 極合同之意思,即不能依共同正犯論擬(最高法院89年度台



上字第149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⒈證人即少年唐○翔於警詢中供稱:「當時我看見我朋友(戊○○ )被打,我追過去對方已經不見了,後來我走回來南榮公園 問說對方是誰,就聽到南榮公園樓梯間内有人跟我叫囂,我 不確定他是不是打我朋友的人,但我聽到很不爽就持彈簧刀 捅對方。」、「我不知道對方是誰,但是有一個人從樓梯間 衝出來朝我叫囂,我就衝過去持彈簧刀捅他。」、「(經警 方提供調閱之監視器畫面現場身穿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 口戴黃色口罩之男子〈李○勳〉是如何遭你攻擊?何處受傷? )我持彈簧刀刺他,忘記刺他哪裡,我也不清楚他何處受傷 。」、 「(經警方提供調閱之監視器畫面,現場身穿紅白 條紋長褲之男子(許○嘉)是如何遭你攻擊?何處受傷?)因 為許○嘉嗆我,且我們都有飲酒了,我當時一時搞不清楚他 是誰就持刀攻擊他,後發現是剛剛一起飲酒的朋友,我趕緊 跟他說抱歉,我不清楚我當時攻擊他何部位,不知道他何處 受傷。」、「(你所使用之彈簧刀從何處取得?)之前忘記 從何處取得的,就一直帶在身上。(今日為何會攜帶彈簧刀 至點將家?)我為了防身。」、「(你是否知悉除你以外現 場有無其他人持武器攻擊許○嘉李○勳?)沒有,只有我一 人持武器攻擊許○嘉李○勳。」、「(今日你、陳柏守與己 ○○持武器攻擊許○嘉李○勳是否為預謀犯案?是否為了意圖 傷害他人而聚眾?)沒有預謀,當下就是被嗆聲,我臨時起 意要攻擊對方的。我們三個人是一起過去的,但只有我一人 有持刀攻擊對方。」等語(見少連偵字第42號卷第13至19頁 )、於少年法庭訊問時供稱:「我雖然當時有喝酒但是並沒 有很醉,我之所持刀刺擊被害人是因為我朋友先被打,我才 持刀刺被害人。」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13號卷第55頁)、 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是誰邀你到點將家唱歌?)己○○丙○○朋友,己○○約我到點將家參加丙○○生日派對。(在點將 家門口是被誰攻擊?誰被攻擊?)戊○○被打,但不知道被誰 打,被打後我經過公園,死者衝出來往我身上撞,我喝醉就 拿彈簧刀攻擊他腹部,刺3、4刀,我沒踢他。(戊○○己○○ 有無踢或拿刀刺死者?)我是看監視器後才知道戊○○有踢, 己○○在外面沒做什麼事,因為死者是己○○朋友。(己○○有無 帶刀?)沒有。(己○○有叫囂說攻擊死者的行為?)己○○當 時有要擋住我跟戊○○。(己○○戊○○知道你要去公園攻擊死 者嗎?)他們兩個不知道,我是突然被撞後才攻擊死者的。 (當庭勘驗影片CH00-0000-00-00-00-00-0000:26:00,說明 當時情形?)我先把死者推到公園樓梯間牆角,這影片我看 不出來戊○○己○○在幹嘛。(當庭勘驗影片,公園梯間畫面



,說明當時情形?)我衝進去樓梯間把死者壓在牆壁上時刺 的,刺腹部3、4下,戊○○踹死者3腳,踹哪我忘記了,己○○ 什麼都沒做。(那時你有刺李○勳嗎?)到警局我才知道李○ 勳有被刺,我沒印象我刺了幾個人。」(見少連偵字第42號 卷第337至338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12月3日晚 上,是許○嘉的姊姊丙○○邀約己○○去蘆竹的一家KTV喝酒,己 ○○再邀約我去,戊○○也有去喝,但我們是分開去的,我跟戊 ○○認識沒有很久,關係還好,當天在包廂內人數超過10人, 我是當天喝酒認識許○嘉的,當天就知道被害人許○嘉丙○○弟弟,當時氣氛很愉快,很和諧,沒有人有衝突,後來是 我、戊○○己○○3個人一起離開,就去外面坐計程車,戊○○ 上計程車後被拖下來攻擊,一個矮矮的人用球棒攻擊戊○○頭 部,對方我不認識,攻擊戊○○的人也有在包廂裡面,我們下 車去追,攻擊戊○○的人就跑掉,後來我們到對面公園,我有 先喊說對方是誰,許○嘉就喊說人是他叫的,並從樓梯間衝 出來徒手攻擊我、戊○○己○○,他們人很多,還有其他人跟 著一起過來打我,應該有快10個,然後我有推許○嘉,在公 園的樓梯間,拿刀攻擊許○嘉的腹部,共刺許○嘉4刀,我拿 刀刺許○嘉,沒人教唆我,因我當時酒喝多了,我有在監視 器有看到戊○○許○嘉,但我忘記了是踢哪個部位,戊○○己○○他們事先不知道我會拿刀刺對方,我衝過去的時候,刀 子就拿在手上,我每天都帶著刀子防身,到公園樓梯間的時 候,許○嘉衝出來攻擊我、戊○○己○○,因為這樣我才攻擊 他。(本院當庭播放監視器錄影畫面供證人觀看)我看到監 視器當時許○嘉坐在那邊沒有打我,我可能是攻擊許○嘉的時 候,被旁邊的人打。我應該是還沒有到公園的時候喊「人是 誰叫的」的,應該是監視器外的時候,因為我是在馬路邊亂 喊「人是誰叫的」的,我現在也不知道許○嘉說「人是他叫 的」到底是什麼時候,但是他就是有說這句話,許○嘉的朋 友應該也有聽到。我已經沒有印象在樓梯間時跟許○嘉纏抱 在一起時,戊○○有無用腳去踹許○嘉,我事後看到別人的筆 錄說我當時有跟許○嘉說對不起,但我現在我不記得,也不 記得與許○嘉抱在一起的時候在做什麼。因為其實在喝酒的 時候跟許○嘉還不錯,可能是我當時喝多了才會刺許○嘉。我 不清楚我跟被告戊○○到公園許○嘉出來跟我們拉扯時,戊○○ 當時手上有無拿刀,但我有看到戊○○有帶一把刀,因為我們 喝酒的時候坐一起,戊○○刀子放在口袋,我有看到,我事先 不知道戊○○會去唱歌,我們都沒有叫對方帶刀子過去,也沒 有預期會跟人家起衝突。我記不清楚在包廂唱歌的時候,我 跟戊○○有無跟丙○○的男朋友及許○嘉吵架這件事,我完全沒



印象中間有人有吵架的事。而且我到公園時並沒有直接問 許○嘉說人是不是你叫的,我是在路邊亂喊,我當不知道說 打戊○○人可能是對方找來的。我沒有印象我有對著許○嘉他 們說「幹妳娘,你打我朋友」等語這件事,我當時拿刀刺對 方的時候,就是因為說許○嘉說了是他叫的句話,而且還跟 我拉扯衝突,所以我才刺他,一部分因當時我也喝很多酒, 戊○○被打了我心情不好所致。我當時帶的刀子是彈簧刀,一 按就會彈出來,再一按就可以收起來,不管是刺李○勳或者 刺許○嘉的時候,如果我刺了以後把刀刃收起後,一般圍觀 的人是看不到我手上刀子,因為當時天色是黑色,我的刀柄 也是黑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3至399頁),由上述證人唐○ 翔之證述可知,被告戊○○並未教唆唐○翔拿刀刺殺被害人許○ 嘉,而且當時唐○翔帶刀僅是防身,沒有預期會跟人發生衝 突,況唐○翔在喝酒時與許○嘉關係還不錯,當時不知道打被 告的人是否與許○嘉有關,唐○翔只是在返回南榮公園的路邊 大喊人是誰叫的,後來許○嘉衝出來大喊「人是我叫的」, 進而與伊發生拉扯衝突,唐○翔才會一時衝動,持刀刺向許○ 嘉,而且唐○翔當時沒有印象被告戊○○有用腳踹許○嘉,又唐 ○翔所持用的彈簧刀,可以收折,而當時天色已暗,一般圍 觀的人看不出來唐○翔手上的刀子,足見少年唐○翔係臨時起 意持刀揮刺許○恩,事前並未與被告戊○○預謀犯案,且當時 僅其一人持刀攻擊被害人,與其同行之被告戊○○並無持刀跟 進刺殺許○嘉之情事,則被告戊○○就本件殺人案件,是否與 唐○翔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有疑。
 ⒉證人己○○於警詢中供稱:「(當時情形為何?)原本他們在 樓梯間吵成一圑,我在外面攔著陳柏守,然後我不知道裡面 發生什事,後來我進去樓梯間,看裡面發生什麼事,我看到 許○嘉躺在樓梯間上面,我以為他喝酒醉躺在那邊,警察來 之後我才知道他被捅。」、「(你聲稱你是欲攔阻陳柏守方 涉入本案,你為何要攔阻陳柏守,他做了何事?)因為陳柏 守剛剛被人打,我擔心他情緒激動。」、「(你聲稱你並未 攻擊許○嘉許○嘉身上傷是從何而來?是何人?以方式攻擊 他?)我當下只知道現場亂成一團,然後我看到許○嘉倒地 了,後面我聽旁邊的人說許○嘉被捅了,我就喊趕快叫救護 車。我不清楚許○嘉身上傷勢從何而來。」「(你聲稱你並 不知許○嘉身上傷勢從何而來,因為據本所員警調閱南榮公 園樓梯間監視器畫面,可清楚見到陳柏守許○嘉倒地後, 多次以腳猛踹許○嘉,你的位置即在陳柏守正前方,不可能 不清楚本案經過,對此你如何解釋?)我當時真的沒注意陳 柏守有朝許○嘉施暴,我是事後看監視器才確定這件事。(



你是否知悉陳柏守為何要以朝許○嘉頭部猛踹方式施暴?) 我不清楚。」、「(經警方提供調閱南榮公園樓梯間之監視 器畫面,現場身穿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口戴黃色口罩之 男子〈李○勳〉是如何受傷?何處受傷?)我沒看到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他哪裡受傷。」、「(你聲稱不認識該名男子, 為何經本所員警調閱南榮公園監視器,可見你與上述男子〈 身穿黑色上衣、淺藍色牛仔褲〉共同聚眾叫囂朝被害人行兇 ?)我沒有朝人行兇,我跟我朋友阿守(陳柏守)進去釐清 狀況,我喝很醉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你與唐○翔 是否共同傷害李○勳許○嘉?)不可能,我認識許○嘉,今 天也是他姐找我來。」、「(你與唐○翔與陳柏守是否有犯 意聯絡?)今天是臨時的突發狀況,我沒有計畫。」、「( 據關係人於筆錄中稱你於現場有助勢叫囂及動手推擠等行為 ,是否屬實?)我有輕微的叫囂及拉扯。」「(你為要叫囂 及拉扯?)我當下是大喊,我想釐清事發逕過,為何我朋友 陳柏守會被打,事後我發現是場烏龍,對方根本是無辜的。 」、「(今日你與朋友動手傷害李○勳許○嘉是否為預謀犯 案?是否為了意圖傷害他人而聚眾?)不是。不是。」等語 (見少連偵字第42號卷第41至49頁),於偵查中證稱:當天 是許○嘉姐姐丙○○的慶生會,我們在桃園市○○區○○街00號 點將家KTV慶生,現場有很多人,但我只認識許○嘉陳柏守唐○翔跟丙○○,其他人都不認識。當時我和陳柏守已經要 離開了,陳柏守忽然被不認識的人打,陳柏守有跑去追打他 的人,但陳柏守沒追到,我則是喝太醉,所以沒辦法跟上陳 柏守,我只能慢慢往前去找陳柏守,後來在樓梯間,我有看 到許○嘉倒地,但我不知道他有被刺,是後來大家都散開, 許○嘉還是倒地,我過去問許○嘉怎麼了,他說他很難受,但 我喝太醉我不記得許○嘉身上有沒有血,李○勳我都沒看到, 我沒有看到誰刺許○嘉,但聽說是唐○翔刺許○嘉,警察說監 視器有拍到,警察也有給我看監視器,我完全沒有對許○嘉李○勳動手。混亂中我有看到陳柏守許○嘉的肩膀,陳柏 守踢到許○嘉後,我就把陳柏守拉開,陳柏守只有踢那一腳 ,我不知道許○嘉肩膀因此受傷,但陳柏守那一腳力道很輕 ,陳柏守沒有對李○勳動手。當天是慶生會,意外是忽然發 生的,不是有人刻意招集大家到那裡做壞事。我在現場沒看 到誰拿刀刺許○嘉李○勳,但有看到唐○翔往許○嘉李○勳 身邊衝過去。至於陳柏守只有踢許○嘉肩膀一腳,陳柏守沒 有對李○勳動手唐○翔有沒有拿刀,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少 連偵字第42號卷第247至24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 年12月3日晚上, 因為朋友生日有到蘆竹的KTV喝酒,戊○○



也有去,我們是分別去,忘記是誰邀約戊○○去的,之後我跟 唐○翔、戊○○一起離開,那時候我們要回家了,上計程車的 時候戊○○被4、5個人拿球棒打,我不認識他們,他們好像那 天也有在一起喝酒,那些人好像就是很多個包廂會一直竄來 竄去,他們可能認識很多人,然後他們還有一段時間在我們 這個包廂裡面,我不確定他們是來找認識的人,還是來幫丙 ○○慶生的,當時在包廂慶生時我覺得氣氛都還很好,我不知 道戊○○為何被打,戊○○唐○翔就去追他們,但沒有追到, 我們就回來公園,許○嘉喝酒醉,然後很大聲在叫囂嚷嚷, 還有說什麼打戊○○的那些人都他朋友,還是什麼都是他叫的 ,戊○○唐○翔可能聽到說是許○嘉說人是他叫的,所以才要 拿著刀衝過去吧,他們在公園發生衝突時,我沒有攻擊許○ 嘉,我要把他拉開,我來他們在樓梯間全部都在推擠,亂成 一團,我進去看到底怎麼了,我是看到唐○翔一直靠近許○嘉許○嘉就一直往後,那時候畫面就很亂了,我也看不大清 楚到底是怎麼了,他們2個當時都在地上,我當下沒有看到 戊○○許○嘉的畫面,所以我也不知道戊○○許○嘉哪個部位 ,我印象中是唐○翔撐在地上跟許○嘉講話,好像是唐○翔跟 許○嘉說抱歉,好像認錯人了,當下許○嘉就躺在地板還有 意識,因為我是沒有聽到許○嘉回答唐○翔什麼,但是我後面 還有再走進來看許○嘉一次,許○嘉那時候還有跟我講話,因 為丙○○跟我說她弟弟被捅,我不知道許○嘉怎麼樣被捅,我 只是心裡知道可能應該是唐○翔,但是我也沒有非常確定說 一定是唐○翔,我沒有看到許○嘉身上有流血,沒有看到身上 有被戳到、褲子有沒有戳洞、手臂有被刺到什麼的,因許○ 嘉穿的衣服是長袖、長褲,而是深色,就算許○嘉有流血, 外觀上看不出來,而且我也沒有仔細看,所以沒有看出來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399至426頁),由證人己○○之證述可知, 當少年唐○翔與被害人許○嘉等人進入南榮公園停車場樓梯間 扭打時,被告戊○○係被證人己○○阻擋在該停車場樓梯間門外 ,當時聚集在該樓梯間之人數甚多,而且相當混亂,在被告 戊○○及證人己○○所處位置,並無法看清唐○翔揮刺許○嘉的動 作,亦無法判斷許○嘉是否受傷及受傷情形,而被告戊○○係 在唐○翔揮刺完畢後,尚不知許○嘉已受傷之情況下,而在混 亂中出腳踢踹許○嘉頭部2下,應屬另行起意傷害許○嘉,尚 難認與唐○翔刺殺許○嘉之行為間有何行為分擔情事。 ⒊證人丙○○於警詢中供稱:「當時我人在點將家對面的南榮公 園内,聽到有一些爭吵聲,我便趕快跑過去看,我先將我朋 友己○○及綽號阿守(按指被告戊○○,下同)的男子拉開,接 著有一名瘦瘦高高、著黑色衣服、淺色牛仔褲且配戴白色口



罩的男子(按指少年唐○翔,下同)就把我弟弟許○嘉及李○ 勳推到樓梯間內,後來場面很混亂,我急著把大家拉開,就 看見上述那名黑色衣服的男子蹲在許○嘉旁邊問他說:你還 好嗎?接著就走出去要離開......我有看見許○嘉左腹有兩 處刀傷,後我見李○勳疑似腹部也有受傷倒臥在桃園市蘆竹 區南平街與洛陽街口的路邊」、「我有看見許○嘉在點將家 對面的南榮公園樓梯間遭綽號阿守及著黑色上衣配戴白色口 罩的男子毆打,我當時沒有看到武器。」、「許○嘉左腹有 兩處刀傷及左臂兩處刀傷,李○勳亦為左腹兩處刀傷。」、 「當下場面很混亂我沒有聽到有表示要置他於死地之類相關 的話語,但我有看見綽號阿守的男子腳踹許○嘉的頭部。」 、「刀子共有兩把,一把短的彈簧刀為綽號阿守的男子所有 ,另一把較長的彈簧刀則為上述著黑色上衣及淺色牛仔褲的 男子所有,因為他們在包廂内時有拿出來開冰塊所以我可以 確定刀子為他們兩人所有,我不清楚他們如何取得,當時他 們皆是直接從褲子的口袋内拿出來,兩把刀子目前皆已由警 方保管。」等語(見少連偵字第42號卷第79至84頁)、於偵 查中證稱:「雙方都喝醉酒,被告(己○○戊○○/陳柏守)唱 完歌被不認識的人打,被告他們追出去沒找到人,以為是我 們叫人來的」、「唐○翔衝過去找死者(按指許○嘉,下同), 當時我在唐○後面,我看到戊○○己○○唐○翔跟證人王懿 辰、張文遠楊○瑄、高政堯在推擠,我過去想把他們拉開 ,唐○翔就在公園樓梯門口亮出刀子並把死者往內推,唐○翔 邊把死者往內推的時候就已經拿刀刺死者肚子3刀,死者倒 下後我就過去看,死者倒下後唐○翔沒有刺,但死者手上有 刀傷。戊○○(阿守)在死者倒下時踹死者頭部不止一下。己 ○○在旁邊叫囂並有參與推擠。」、「沒有看到唐○翔刺李○勳 」、「李○勳那時在樓梯間幫死者(許○嘉)擋推擠。」等語( 見少連偵字第42號卷第311至312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 人丙○○固先證稱:唐○翔、戊○○己○○等人與許○嘉在南榮公 園溜滑梯處時發生推擠,然後唐○翔就拿著刀把許○嘉往後推 ,推到往停車場樓梯間門口去,然後就用刀子刺許○嘉,而 且當時唐○翔與許○嘉兩人都是站著,許○嘉被刺之後就到地 下室樓梯門口躺著,唐○翔則拿著刀子站在許○嘉旁邊,戊○○ 當時也站在旁邊,用腳踹許○嘉的頭,當時許○嘉的頭是朝門 口躺著,戊○○像踢足球那樣踹,踢許○嘉頭部1腳、身體1、2 腳即上半身右側肩膀,力道蠻大的,並且一邊踢一邊講一串 髒話,許○嘉被踢了之後就用雙手包著身體蜷縮在地上,當 時即昏迷,但還會動,有意識,且唐○翔刺完後就跑掉了等 語(見本院卷㈡第10至45頁),然經本院當庭播放案發現場



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供證人丙○○觀看及辨認現場畫面:唐○翔 、戊○○己○○等人與許○嘉在南榮公園溜滑梯處時發生推擠 時,唐○翔係先持刀佯刺許○嘉1下,許○嘉隨即閃開未被刺中 ,隨即轉頭衝向站立於停車場樓梯門口李○勳、高政堯2人 ,並於李○勳、高政堯後退進入樓梯間內時,持刀刺中李○勳 一刀,並與高政堯發生扭打,此時許○嘉見狀,隨即衝進樓 梯間抱住唐○翔以阻止唐○翔,並與唐○翔纏抱扭打坐在地上 ,此時戊○○方進入樓梯間內,站立於己○○後面,先後抬起右 腳及左腳分別朝坐在地上之許○嘉頭部位置踹2下,隨即與己 ○○開門離去,當時唐○翔仍跪坐在地上與許○嘉抱在一起,丙 ○○則站立在其等身旁,嗣警員到場後,始將唐○翔帶離現場 ,當時許○嘉仍在地上翻滾並有不斷伸展雙腳之動作等情, 並非如證人所證述「唐○翔將許○嘉推至樓梯門口處刺向許○ 嘉,且許○嘉係躺在地上遭被告以踢足球方式踹頭部及肩膀 ,又許○嘉被踹後陷入昏迷,唐○翔隨即逃逸」等情事,證人 丙○○隨後改證稱:伊就案發當時經過所為之陳述與監視器錄 影畫面不一致的地方,應以錄影畫面為準,且伊就被告戊○○ 僅以腳踢踹許○嘉頭部2下,應該不致於把人踢死乙節沒有意 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5至72頁),是以證人丙○○所為證述 ,與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不一致處,應以監視器錄影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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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