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0年度,5號
TYDM,110,原金訴,5,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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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銘


選任辯護人 郭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5807號、109年度偵字第5891號、109年度偵字第589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偉銘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王富生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王富生共同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偉銘、王富生(嗣到案後,另行審結)均明知非依銀行法 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而經 營銀行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以香港外匯公司網站(FX ASI)、「MT4」(MetaTrader4軟體)為線上交易平台,宣 稱採用AI智能程式交易系統,每月穩定獲利5至10%,短期回 本此種高投資報酬率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遂於民 國107年9月至107年11月間,在桃園市某處舉辦說明會,其 等推由王富生擔任講師,向客戶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 許鈺鵬、梁惠卿、許淯淘及其他不特定人宣稱可代為操盤獲 利,進而引介、協助該等客戶於香港外匯公司網站(FXASI )之線上交易平台註冊帳戶,並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交款,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許鈺鵬、梁惠卿、許淯淘 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如附表所示投資金額交付與吳 偉銘與王富生,再透過設定連結、跟單方式,操作上開客戶 之帳戶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交易標的包含美元、歐元、英 鎊、日幣等貨幣,投資人可自行使用「MT4」軟體登入上開 外國券商網站查閱投資帳戶操作情形及投資損益,陳聖凱、 李宜勳、張育睿、許鈺鵬、梁惠卿、許淯淘則可每月自上開 外國券商賺取手續費佣金,並分得所約定成數之代操獲利, 吳偉銘、王富生僅依約給付107年11月之報酬,嗣因有部分



投資客戶需贖回投資款項,吳偉銘、王富生即藉故拖延,遲 不返還,至各該客戶求償無著,始告發上情。
二、案經案經周鴻霖、張育銓告發及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 許鈺鵬、梁惠卿、許淯淘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吳偉銘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證人即告訴人 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許淯淘、許鈺鵬、梁惠卿於警詢 及檢察官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10 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卷㈠〈下稱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216、244 頁),且上開陳述並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有 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是該證言對被告吳偉銘自無證據能 力,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 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著有明文。查證 人即共同被告王富生經本院傳、拘不到,業經本院發布通緝 在案,自無法傳喚到庭以供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詰問 ,而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其自行到 場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客觀上並無任何違法取供之 情事,就外部條件上堪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事,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
三、除供述證據以外,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俱核無 公務員違法採證之情形,亦無信用性過低之疑慮,且與本案 被告犯行之認定具關聯性,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偉銘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只有與告訴人 見面,但是沒有拿告訴人的錢,我也沒有提供「MT4」投資 獲利的情形給告訴人,那個程式是王富生找人寫出來的,所 以是王富生提供的,王富生有跟我說過這件事。他們的說明 會我有去過幾次,但是不是每一場都到,一開始是王富生帶 我去桃園的85度C跟陳聖凱、張育銓、周鴻霖見面,王富生 跟周鴻霖想做外匯的操作,因為我當時在做比特幣跟黃金, 所以王富生叫我去認識陳聖凱、張育銓,看有沒有比特幣跟 黃金的案子可以接,就是要認識人脈。我會出現在王富生



說明會,就是要去談比特幣跟黃金,但就只有跟張育銓、陳 聖凱、許淯淘談而已,但沒有跟其他在場的告訴人談,我沒 有要他們去投資起訴書所載的外匯操作,我去那個說明會的 現場,跟王富生說明會的內容沒有關係,王富生的說明會就 是在介紹本案的外匯交易的平台。我的比特幣跟黃金的案子 ,我擔任仲介的角色,要搓合買家、賣家之間的交易。107 年的9月到10月之間,王富生在桃園的說明會我沒有每一場 都去,而且我也沒有全程參加,我也沒有搓合成功,在庭告 訴人也沒有交錢給我,我沒有收過錢。告訴人說有把錢交給 我這件事是不實在的,我沒有拿錢,而且我也沒有在說明會 的會場看到告訴人拿錢出來,我認為本案與我無關,因為我 在那個說明會的會場,就是在做我自己的比特幣跟黃金而已 。卷附的LINE對話紀錄,是我介紹「ASI」外匯平台給王富 生、周鴻霖他們去做的,王富生、周鴻霖要怎麼做是他們自 己去配合,是王富生負責跟「ASI」溝通,我說的「ASI」就 是起訴書所載的「FXASI」平台,即起訴書所載的香港外匯 公司網站之線上交易平台,以「MT4」操作軟體投資的平台 ,但王富生是使用「AI」程式幫告訴人操作,不是用「MT4 」軟體,「MT4」是所有外匯通用的平台而已。王富生本來 就知道「FXASI」,我是跟王富生討論這個平台的操作,但 是王富生不了解比特幣跟黃金是如何操作所以才找我去,王 富生後來也沒有找我一起做,我認為王富生操作這個平台跟 我無關。我介紹「FXASI」是單純為了要結交人脈,目的是 為了我的比特幣跟黃金的搓和交易等語;辯護人亦為其利益 辯護稱:㈠告訴人無從提出匯款證明,縱有部分告訴人提出 提款證明,亦無法證明確實有將款項交給王富生、吳偉銘, 且部分告訴人對於交付款項的時間、地點跟金額存在前後不 一致之瑕疵。㈡被告吳偉銘就是單純介紹「ASI」外匯平台給 王富生,實際操盤、上宣導課程之人都是王富生,而非被告 吳偉銘,且就被告當時的認知,該外匯平台的操作無法保證 獲利,也無法保證本金是否會損失,故與違法吸金罪之要件 不符。㈢就告訴人於偵查時所提出的3則錄音譯文,前2則涉 及宣導課程,告訴人未否認是王富生在上課而非被告,第3 則譯文,姑且不論該對話是否真的存在,且該譯文有多處記 載聽不清楚,難以確認前後脈絡,告訴人既不否認該錄音是 王富生偷錄之後提供給告訴人,則該對話自然有可能是王富 生為了應付告訴人而設計套話而來,其內容自然不具可信性 。㈣本案中告訴人6人與周鴻霖本身實為一個外匯的操盤團隊 ,該團隊實際的配合人員為王富生,且王富生有為團隊做業 務訓練,與被告吳偉銘無關,且被告吳偉銘未曾向告訴人收



取投資款項,僅告訴人宣稱被告吳偉銘收款僅屬片面之詞, 並無補強證據可佐等語。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許 鈺鵬、梁惠卿、許淯淘於本院審理證述甚詳(見本院11度原 金訴字卷㈡〈下稱本院111度原金訴字卷㈡〉第108至175、187至 246、258至298、322至36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富 生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見109年度他字第4688號卷〈下稱他 字第4688號卷〉第50頁),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2 4小時不斷電賺錢系統」簡報資料、總投資金額表、告訴人 許鈺鵬與被告吳偉銘之WECHAT對話紀錄、錄音檔光碟1片及 譯文3份、FXASI公司官網介紹資料、被告吳偉銘協助客戶於 FXASI公司註冊之帳戶資料、香港文傳企業有限公司網路公 告影本、告訴人張育睿提出之文傳金銀網路平台註冊開戶網 頁、ASI手機APP查詢投資狀況截圖、告訴人陳聖凱提出之永 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告訴人陳聖凱與被告吳偉銘之LINE對 話紀錄、告訴人梁惠卿提出之王富生出具之「收款收據」、 梁文雄出具之「債權轉讓」證明、被告吳偉銘提出之「周鴻 霖團隊2018年11月各股東利潤分配表」、本院108年度司票 字第5560號、108年度司票字第5517號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 佐(見108年度他字第4729號卷〈下稱他字第4729號卷〉第9至 81、187至215頁、108年度偵字第25807號卷〈下稱偵字第258 07號卷〉第103至109頁、109年度偵字第5893號卷〈下稱偵字5 893號卷〉第41至53頁、109年度他字第1460號卷〈下稱他字14 60號卷〉第7至9頁,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255頁、本院原金訴 字卷㈡第303、337頁)。
㈡本件為被告吳偉銘及同案被告王富生所主導及招攬之投資案 ,有下列證據可佐:
 ⒈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聖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於106年9月間 ,經由周鴻霖介紹認識被告吳偉銘與王富生,吳偉銘與王富 生以投資外匯為由要求我們投資,由吳偉銘與王富生當中間 人,幫我們創業做投資,操作外匯平台,講好一起做投資, 事實上是他們沒有把我們的資金做運用,而是私下拿去做其 他資金的運用,導致後面的資金無法贖回、無法提款。我們 將資金全數交由吳偉銘與王富生,我都是交現金,每一次交 錢都是給吳偉銘,由我是本人交現金給他,交款地點在老舍 茶館跟林口便利商店,老舍茶館2次,超商1次,不記得時間 ,金額是我之前提交的資料,應該是新臺幣(下同)5百多 萬元左右。當初吳偉銘與王富生同時跟我說以前有學過很多 的外匯操盤,起初我跟周鴻霖還有張育銓與吳偉銘及王富生



私下有約在85度C見面,時間不記得,是在交錢之前,吳偉 銘與王富生跟我們說他們有很厲害的操盤技術,想要跟我們 一起合夥,看能不能一起創業投資。後來我們有約其他的朋 友一起在老舍茶館聚會,還有一次是我們租了小型的辦公室 ,有點像是會議室,吳偉銘與王富生有給我們展示操盤技術 、歷史績效,日期忘記了,地點在蘆竹區南崁的KTV旁邊樓 上,我不記得確切地址,有點像說明會,當時吳偉銘與王富 生在台上,王富生主講,在台上展現他過去的歷史績效跟提 出他對這個操作的專業技術,吳偉銘在旁邊操作電腦,展示 PowerPoint操作平台的截圖,尚有周鴻霖、張育銓、張育睿 、許淯淘、許鈺鵬、李宜勳還有幾位沒有那麼熟的人在場。 第3次是在老舍茶館,我們決定要做這個事情,我們就開始 交錢了,把錢交到被告吳偉銘的手上,王富生也有出席,還 有周鴻霖、張育銓、張育睿、許淯淘、許鈺鵬、李宜勳、梁 惠卿、陳林源等人也都在場。但我在便利商店外面的車上交 錢那次,只有吳偉銘在場沒有王富生。第4次見面也是大家 都在,後面固定1、2個禮拜會聚會一次,聚會的目的就是展 現吳偉銘與王富生他們現在資金運用的過程,還有績效的現 況。他們有用一個平台是我們可以登錄看到帳上的績效,我 們每個人都有加入那個平台,我有帳號會員,可以登進去, 但不能買賣操作。一開始有拿到配息,但我忘記有幾次,他 們會給現金,他們會告訴我們績效狀況,我們可以拿多少錢 ,由他們去做換算,獲利應該是本金的5到10%,每個月給1 次。我是以委託者加入投資計劃,我把錢給他們操作外匯, 就是一個平台,我們入金會把台幣換成美金,美金買賣澳幣 ,澳幣賣日幣,日幣賣歐元。會員可以登錄平台上看到,操 作模式主要是利用外幣的匯差賺取報酬,他會給我們平台網 址、帳號密碼,我可以登上去看現在的績效,可是我們不能 操作。他們沒有相關的證照或政府核發的許可資料,吳偉銘 有給我們看香港的券商平台,由他去操作外匯的事情,要透 過一個券商平台,他有展示香港券商是有合法性的,公司叫 「FXASI」,名稱有兩個,一個叫「FXASI」;一個叫文傳公 司,許鈺鵬有到香港去查證是不是有這間公司存在,吳偉銘 與王富生請文傳公司的同事打開辦公室,證明說他們有認識 這間辦公室的人。這樣的投資模式大概進行4到5個月,後來 發現配息不固定,我想說部分資金抽回來,發現我資金抽不 回來,許鈺鵬跟我們說這個局好像有狀況,我們有約吳偉銘 與王富生說我的錢呢,到後面就是沒有下文,沒辦法出金, 也拿不到配息,有一段時間帳戶看起來有錢,但是沒有操作 交易的紀錄,他們的藉口是說沒有交易沒辦法給我獲利。我



們發現是一個騙局的時候,帳號都關掉了,網址無法登入, 網頁也無法登入,資料也顯示文傳公司有發一個聲明說這間 公司跟吳偉銘與王富生沒有任何關係。我的永豐銀行往來的 交易明細,其中107年10月31日提款150萬元、107年11月20 日提款300萬元的紀錄,就是本案提款證明。我在偵查中說 的第1次於107年10月31日交付100萬元,可能金額有誤,因 為我第1次是提領150萬沒有錯,我第1次交錢先說100萬元後 來講是150萬元,還是以150萬元為投資金額是正確。第2筆 應該是11月初或11月間交30萬元,剛才說第2筆是50萬元是 講錯了,這筆沒有提款紀錄,第2筆也不是我之前講的9萬元 而是我今日講的30萬元才正確。第3筆交款即為107年11月20 日該次提款300萬元,故總共投資480萬元,他們都沒有開收 據給我。他字第4729號卷第131頁王富生的上課錄音譯文, 是我提供的,該份錄音檔裡面上課的人是王富生,他字第47 29號卷第43頁這份投影片,王富生有提及AI程式代客戶操盤 來獲利。他字第4729號卷第47頁這3張投影片所呈現出來的 平台截圖,是王富生跟我們說使用的「MT4」平台操作畫面 ,偵字第5893號卷第43至45頁這兩頁APP的截圖是吳偉銘給 我網址去下載的「MT4」平台登入後所呈現的畫面,告訴人 都有1組帳號、密碼,可以進入「MT4」平台。王富生上課的 時候,本案的告訴人都在場,上課的內容是在做業務訓練, 即訓練在場的人熟悉操作這個「MT4」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 ,來找客戶投資,但我不是擔任業務的角色去找客戶投資, 因以我的立場是我拿我跟家人的錢來進行投資,並無業務的 行為,我是請家人跟自己入金,我的資金都是我自己跟父親 的積蓄,我否認我有去做業務的性質,因為資金是我自己的 ,並無業務的狀態,我跟周鴻霖認識許久,我們本來就有自 己一個團隊的群組,群組的名稱「GST」。本院原金訴字卷㈠ 第255頁這張表格,顯示我和其他告訴人是屬於股東,中間 的欄位「累計手數」,旁邊欄位叫「業務獎金」、「單月收 入」、「股東分潤」,按照表格記載我和其他告訴人是屬於 股東,我們可以按照拉進來的客戶所交易的累計手數賺取業 務獎金,除此之外我們享有股東的分潤,我下面的手數有22 7,是我出480萬元台幣創造出來的手數,不是我去拉客戶, 是因為資金都是進入到我的帳上,都是家人匯給我的,手數 是吳偉銘與王富生去操作,告訴我手數出來的金額,其中業 務獎金54569元,就是我資金進去會有累計出來的手數,給 我們額外的獲利,因為資金來源是我跟我家人的,並沒有業 務的狀況,當月收入是指我投資480萬元以後,那個月我得 到的利潤是9萬5859元,是這個意思,據我所知「業務獎金



」、「股東分潤」等名稱是由他們取名,我創造出來的資金 ,累計出來的金額,我可以有一筆額外的獲利,額外的獲利 就是指業務獎金,即手上投資的金額的總額,這是他們當初 設計的遊戲規則,他們曾經鼓勵我們去拉業務,我沒有拉業 務,我資金都是我自己,沒有拉客戶,我的資金是我跟我爸 爸借的。我們每個月都會看到由他們所說的累計手數顯示出 來的金額,我們會自己統整,由他們告訴我們累計手數多少 ,我們自己統計,這個表格是我們「GST」製作,應該說表 格是游恕權製作,但游恕權不是本件的告訴人,我們會分工 合作,數字統計或是名字篩選,而實際上數字是吳偉銘與王 富生告訴我的,透過APP可以看出手數的紀錄,就我的部分 有實際收到業務獎金5萬4569元,還有當月的收入9萬5859元 ,都有收到。其實所謂業務是我們在茶館裡面,有參與的人 他們稱之為業務。我們有問過游恕權要不要一起提出告訴, 他因為工作繁忙,也因為資金就算了,游恕權有被吸金、有 投資只是沒有告,游恕權告訴我們要參與投資,他文書處理 比較厲害,因為我們不懂,一開始很慌亂,所以游恕權幫我 們做一個數字的統整。吳偉銘、王富生是幫我們操盤,我們 的帳號可以看到實際的獲利狀態,游恕權做出的表格方便我 們每一個人實際的獲利、每一個人實際的資金現況。我曾經 有詢問吳偉銘、王富生有沒有系統化的報表,他們回復說沒 有,要看就是看APP,請我們上網去看,我們看了也看不懂 ,由游恕權製作表格,數字大家輪流填,我做好放在LINE的 群組讓大家看,依照上開表格所載的是107年11月獲利,好 像只有這個月跟下個月有獲利,其他月份發現沒有獲利,也 無法出金,但時間不確定,吳偉銘也在群組裡面,他也看得 到,他沒有表示金額不對。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31至334頁 所示群組名稱為「G.S.T.外匯」,我有在群組內,這個畫面 中右邊這個成員LANCELOT(hungling)是周鴻霖,銓(裕翔 )這個人是張育銓,周鴻霖在對話中說「有『+1』的人我會造 冊,GST外匯核心人員名冊」,下面就有很多人回覆『+1』, 就我所知,有回覆『+1』的人不一定就是我們「GST」的核心 幹部,因為當初他們教導我們操作外匯,有部分「+1」的人 到最後學習到一半沒有後續,不一定是核心的人,只有部分 是,編號4第2個人MARS是許淯淘,我不清楚他是不是核心成 員,他寫說「各位夥伴大家晚安,本周主題是業務訓練」就 這則對話中顯示「GST」團隊會自行籌辦這個業務訓練,上 面有回覆的人就是參與業務訓練的人員,這邊有提到陳聖凱 ,是我本人。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29頁這個群組,我沒有印 象,編號3裡面,「Bosslin」加入群組,應該是周鴻霖,但



我不確定,我對這個「GST」團隊幹部所使用的群組,沒有 印象。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23頁這個是「GST」操盤團隊, 總共有9張圖,我有印象,我有加入這個群組,我們有聚會 研討如何操作,學習操作技術,這個群組裡面出現游恕權是 我們的夥伴之一,他對學術性研究很有想法的,他也想要學 習操盤,這個群組裡面Morris是王富生,游恕權截的這兩張 圖,是他練習時使用的模擬訓練,也是使用「MT4」平台操 作,游恕權說「預計12點平倉,希望別出亂子」,Morris問 他說「為何要12點平倉,只是想了解沒有想要干預你的操作 想法,尊重每個操盤手的操盤」,這個對話是討論如何操盤 。我參加被告吳偉銘以及王富生舉辦的會議說明,就我的認 知是業務團隊說明會及投資說明會,他們都會把這兩件事情 合在一起談。但我的角度是以投資者,我想學習他們操盤的 技術,所以當初他們有所謂的操盤手,我是以操盤手的角度 參與他們投資並學習技術,我當時有正式工作工程師,我有 正職的工作可以供應生活,不需要做一些兼差的工作。「GS T」操盤團隊的群組我後面應該是有參加,沒有太大印象, 他們開很多群組,我沒有每個都參加,群組的創立目的是因 為我身為投資者,我想知道我投資的狀況,再來是他們有在 教導操作的技術,我想要學習。他字第4729號卷第131至135 頁這份錄音譯文的這次訓練我沒有印象。我方稱有3次交付 投資款項給被告,其中第1次107年10月31日,地檢署筆錄是 記100萬元,我後來更正為150萬元,我的提款記錄也是150 萬元,第3次在107年11月20日提300萬元,第2次30萬元部分 我自己後來在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有說,時間是107 年11月7日,但這天並沒有提款記錄,這30萬是跟我爸爸借 的,因為我爸爸是做裝修,所以身上都有一點現金去做發放 ,剛好身上有收完尾款的30萬元。因為我前面已經150萬元 進去,後面我想要部分加碼,我又不想要加太多,我1次加1 萬元美金為1個單位,所以剛好是30萬元。他們告訴我們換 成美金操作,一個單位1萬元美金就是30萬元台幣。投資多 少金額是看我當下對他們的信任度來決定,這段時間我們有 聚會,他們不斷展示技術跟能力去加強我對他們的信任,我 11月底剛好有這筆資金,所以我就一次加進去10萬美金,或 許我可以得到更高的獲利,所以對於投資金額多少,就是看 當下對他們的信任感,我投入總共480萬元,在11月我可以 領到業務獎金5萬4569元,當月收入9萬5859元,這是我投入 480萬元在11月領到的獲利,用美金計價來操作,可是獎金 跟當月收入卻是用台幣來計算,這是吳偉銘與王富生設計的 遊戲規則,我想說我就是投資人,有獲利、有錢賺這樣就好



,480萬元投入一個月就可以拿到15萬元,月息可達3.2(按 應係3.125%)、年息可達38.4(按應係37.5%),這個跟他 們操作的頻繁度有關係,他們說這個月操作頻繁高,就可以 拿到額外的獎金,所以我想說市場這麼好,但是他們真的有 這麼厲害嗎,他們有拿交易紀錄給我們證實,所以我才會去 做投資。吳偉銘與王富生叫我們來訓練當業務增加投資,當 作我們團隊創業,吳偉銘所謂創業團隊是包括我拉攏別人 投資還有我自己的投資,但我沒有去拉攏客戶,因我有自己 的工作,投資對我來說有點風險,我不希望讓我身邊的朋友 處於高風險的狀態,我一直不斷跟吳偉銘、王富生確認投資 安全性,所以我自己親身嘗試,沒有去做創業的動作,吳偉 銘與王富生並無說我們只能當業務不能自己投資,我們可以 投資也可以拉攏其他人來投資,我的資金就是我自己的,還 有我的家人。當時吳偉銘與王富生跟我們約定的報酬有5%到 10%,是指我們投入資金的純粹代操獲利不包含手續費佣金 ,他的算法不是佣金,而是操作筆數越多,我就有額外的手 續費收入。檢察官起訴手續費的佣金包含我們在外匯操作的 手數,這個也算到我們的利潤裡面,手續費佣金不是指我去 拉客戶投資所賺取的佣金。我們是委託告吳偉銘與王富生他 們操盤外匯,我們是拿現金交付給他們,他們有無匯錢以及 把錢匯去哪裡我不清楚,我有要求要收據跟資金後續的往來 ,他們都不願意提供。吳偉銘、王富生他們是自己操作外匯 交易,他們兩個去操作「FXASI」,「FXASI」算是中間商, APP上面有很多間公司,他們選其中一家公司叫做「FXASI」 。我們下載APP有「MT4」的操作頁面,我們自己不可以下單 去買賣或操作,由吳偉銘與王富生透過「MT4」的平台去連 接「FXASI」的外匯公司操作,我們自己沒有辦法操作。他 們訓練我們操作這套系統,等到我們學成了以後,我們就可 以登入下單買賣,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沒學成,登錄這個 平台進去以後,我們不能下單還是都要靠他們等語(見本院 原金訴字卷㈡第108至144頁),是以證人陳聖凱已明確證稱 被告吳偉銘與同案被告王富生係本件外匯投資案之主導人及 招攬人無訛。
 ⑵證人即告訴人李宜勳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這群告訴人互相 是朋友,我們在一個聚會,有人把吳偉銘與王富生帶過來, 我們就開始講投資的事情,吳偉銘與王富生向我們介紹投資 方案,這是我第1次跟吳偉銘與王富生見面,我只記得在桃 園中壢的泡沫紅茶店,名字忘記了,4、5年前,應該是年底 的時候。當時在場者有我們群組的人,包括陳聖凱、許淯淘 、許鈺鵬、張育銓、張育睿、梁惠卿以及我本人,再加上王



富生跟被告吳偉銘。吳偉銘與王富生跟我們講類似代操的平 台,投資外匯的東西,當時是臨時聚會專門聽吳偉銘與王富 生講這些東西。王富生說主要是被告吳偉銘在操盤,王富生 有點像是在替吳偉銘說明,都是王富生在講,吳偉銘很少開 口,都是王富生在講吳偉銘有操盤的經驗跟過去的歷史,有 賺過多少錢之類的,吳偉銘聽到王富生這樣誇獎他,吳偉銘 都沒有反駁。王富生就說投資報酬很高很穩,照吳偉銘的操 作一天可以翻倍,以吳偉銘過去操盤的歷史,就說他的操盤 能力很強,沒有說可以拿到多少比例報酬,但有說不一定一 開始就會賺,要時間慢慢堆疊,他說不會一夜致富,要時間 。他說國外非農指數,當日可以做出很好的行情,我當下並 沒有決定投資,我們是作討論,吳偉銘與王富生表示有很好 的獲利,希望我們趕快出資進來。他們說每個月會獲利,投 的金額半年內會回本,他們保證每個月會有獲利,只是多少 不一定,他有明確說比我投資的管道如定存、股票要高,但 沒有講很多,只有講其他的投資。吳偉銘、王富生會拿過去 操盤過的歷史給我們看,有給我們看「MT4」操盤的過往, 手機的紀錄,我只知道是正的數字,就是有利潤的意思。我 是在聚會結束後2、3個月內加入投資,分3次給100多萬,我 沒有記帳,之前有把相關的資料庭呈,我是給吳偉銘現金, 在泡沫紅茶店交錢,其他告訴人都有看到我交錢,是吳偉銘 與王富生要求給現金,我們會在固定的時間在泡沫紅茶店聚 會把錢交出來,我當時決定可以投資的金額是90萬元,我給 他們錢的時候,他們沒有給我相關的收款證明,吳偉銘與王 富生有給我們帳戶「MT4」,帳戶裡面會跳出相對應的金額 出來,「MT4」是APP,我們是用手機APP有屬於自己的帳號 ,他們給我們網站去註冊的,是我們自己註冊,交付完金額 他們會處理,過了一陣子之後,資金就會轉入我的帳戶,帳 戶就會跳出相關的金額。程式有機器人會自動下單,從APP 裡面可以看到下單,美元對歐元之後相關外匯的東西。我不 知道我可不可以指揮機器人如何下單,我沒有做過,因為吳 偉銘是專業,我們不專業,所以我不會動那個,但有人會幫 我下單。吳偉銘與王富生會拿出一些經手相關投資證據或是 這方面專業來給我們看,也有幫我們上課,就是他們在教「 MT4」平台外匯收益的截圖,我們的團員協助找場地,上課 的時間、地點有庭呈,因為時間有點久,我也記不得日期, 上課的時候會告訴我們程式怎麼去做,怎麼去看目前的趨勢 買漲還是買跌,他們會告訴我們怎麼做,我沒有試過可不可 以自己去操作做,我只有去聽課。我們有1個LINE的群組, 有我們這些告訴人,叫「GST」外匯群組,我當初加入這個



群組,為了學習外匯知識上課用,包含投資、收益率,就我 的認知交錢給他們,參與這個活動,我去做投資,只因投資 能有收益,沒有其他的目的,因我當時沒有正式的工作,我 投資的錢是之前存下來的。我在本案所投資的款項都是現金 交付並沒有匯款紀錄,也沒有提出提款證明資料,對方都沒 有開收據給我。他字第4729號卷第131頁對這份譯文以及錄 音內容我有印象,這份錄音中上課的人是王富生,108年度 他字第9號卷這份投影片檔我有印象,課程類似這樣,但沒 有印象是否為王富生上課所使用的投影片,但王富生上課有 使用類似的資料給我們,主講人Morris是王富生。依他字第 4729號卷第43頁,王富生所使用投影片的內容,有提到AI智 能程式交易系統,王富生所稱這個操盤方式是使用這個AI程 式代理客戶來操盤獲利,就如同剛所說的一樣,有機器人幫 忙下單在幫我們操盤。他字第4729號卷第51頁這3張投影片 上所呈現的截圖就是王富生給我們使用「MT4」平台的操作 畫面,他給我們看相關的績效。偵字第5893卷第43頁這兩頁 APP的截圖是王富生給我們所使用手機上「MT4」平台的操作 畫面,我跟其他的告訴人是都有一組帳號密碼可以進入「MT 4」平台,那次上課我們6位告訴人都在場,主要是告訴我們 如何操作「MT4」平台來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訓練( 目的)是這個東西有人問我,我要怎麼說明。本院原金訴字 卷㈠第241頁所示,告訴人均答「我們操作MT4外匯,希望我 們熟練找客戶來投資」,這是我們告訴人在本院審勘驗時所 表示意見,按照我們當時所述王富生確實有訓練我們熟悉平 台來找客戶來投資,說明完人家有興趣就會來投資,但我自 己是還沒有擔任業務的角色會去拉客戶投資,其他人我不確 定,我只有自己的家人,可以說家人就是我拉進來的客戶。 依他字第4729號卷第65至73頁的表格,上有個業務欄位,按 照業務欄位所載,陳聖凱、李宜勳、張育睿、許鈺鵬、梁惠 卿、許淯淘、陳林源,都是業務。這份表格右上角IB欄位上 面記載的人周鴻霖、張育銓像是業外的業務,他們了解這個 東西,但是他們本身沒有投資,除了周鴻霖、張育銓以外, 上面的這些人是有投資之人。王富生在上所謂的業務訓練時 ,周鴻霖也會在場,有沒有每一次我不清楚,因為我自己不 一定每一次都在場,我有參與的場次他有在。我們用一個名 字讓自己覺得像一個團隊,但出去我們還是用個別的方式跟 別人講,我們不會說我們是哪個團隊的誰來跟他說明,因為 吳偉銘、王富生就是告訴我們這個的收益很棒,所以叫我們 再去找人來投資,但我自己有沒有去拉不相干的人。依他字 第4729號卷第140頁倒數第9行所示錄音譯文的記載,王富生



詢問周鴻霖我們團隊叫什麼,台下的人回答「GST」,所以 依照這個錄音譯文記載,我跟其他告訴人都是隸屬周鴻霖這 個團隊,我們團隊名稱叫「GST」。依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25 5頁這份表格中的記載我們類別都是屬於股東,右邊欄位叫 「累計手數」,再右邊是「業務獎金」最後是「當月收入」 ,以及這個表格在最下面的地方有一個「股東分潤總額」, 他是總獎金下來做分潤,至於是不是股東分潤我當時候也不 太清楚,只是吳偉銘與王富生他們說你就是有找人然後有交 易、有手數,就有額外像是獎金之類的可以拿,就是上述這 邊的業務獎金。我不清楚所謂的累計手數是否指由我所拉進 來的客戶的交易手數拿來換取我的業務獎金,因有一段時間 。他字第4729號卷第7頁所示,許鈺鵬於偵查中所述「我有 在找其他投資人進來投資,吳偉銘說若其他人進來可以獲得 報酬,報酬計算方式是透過『FXASI』平台上的APP叫『MT4』可 以透過該程式的操作產生的手續費,依找進來的投資金額多 寡再依照程式操作計算方式獲取相對應的報酬」,對於許鈺 鵬所述報酬計算方式跟我的認知相同,就是找人進來投資他 們有交易那你就有收益,就是有一定比例的報酬,但報酬計 算值怎麼計算我不清楚。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31頁這個對話 截圖,這個LINE的群組,「宜勳」是我,Lancelot(hungli ng)這個人是周鴻霖,銓(鈺翔)是張育銓。周鴻霖稱有「 +1」的人會造冊(GST外匯核心人員名冊)下面就有一些人 填了「+1」這樣,所以當時有回覆「+1」的人就是我們GST 外匯團隊核心幹部。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29頁這個「GST 外匯…/幹部群」群組,我自己是沒有印象,就我所知「Boss lin」不是周鴻霖。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323頁所示附件4之1 ,裡面講話很多的游恕權,是我們團隊裡面的業務,他本身 也是透過這樣在學習操盤,游恕權總共截了兩張截圖,這兩 張截圖就是我們所使用的「MT4」操作介面截圖,右邊這張 圖Morris即王富生說「可以告訴我為何要12點平倉,只是想 了解沒有想要干預你的操作想法,尊重每個操盤手的操盤等 等」,這個對話只是王富生想了解游恕權如何操盤,王富生 並沒有教導游恕權進行操盤。他字第4729號第137頁所示王 富生跟我們說請我們去跟別人說這個系統設置一個月的績效 是這個數字,所以他當初承諾我們的獲利也是這個數字,就 是說報酬很高。他字第4729號第141頁所示,AI智能提供的 交易系統是穩定獲利5到10%,所以王富生請我們這樣子去跟 別人說,王富生當初也是這樣承諾我每個月有5-10%的獲利 。本院原金訴字卷㈠第255頁所示「股東利潤分配表」累積手 數部分的計算,是以自己名下的帳號計算,假設包含我跟我



家人的帳號,手數累積,這是我投資金額的獲利。我有找家 人來投資,他們有掛在裡面,他們是有自己的名義跟帳戶, 只是他們帳戶委託我管理,累積手數的投資金額是我自己的 跟家人的金額加起來的,指AI機器人下單算一次手數,累積 手數是下單次數,即我自己的帳戶跟家人的帳戶下單次數, 才能換算獎金,比如這筆交易有賺100元,手續費會是我們 的獎金。所以會是有兩筆的獲利,有人介紹你進來的話,手 續費獲利是歸給介紹你進來的人。創設群組目的為討論相關 的事情,沒有討論業績要達到多少,我不記得群組裡面總體 業績,因為這樣子而有其他的團隊獎金或是其他。我確認交 付4次金錢,地點都是在你說的老舍茶館即泡沫紅茶店,這4 次交錢都有6位告訴人看到我給吳偉銘錢。我交的第1筆3萬 美金即90萬臺幣,時間是107年11月間,是用我自己的名義 投資,是我自己的錢,地點是在老舍茶館,沒有資料可以證 明,但其他告訴人都有在場。我交的第2筆錢是2萬美元即60 萬臺幣,是用我哥哥李宜龍的名義,交付現金給吳偉銘,也 是在老舍茶館,我交的第3筆錢是1萬美金即30萬臺幣,是用 我母親施玲妃的名義,交付現金給吳偉銘,地點也是在老舍 茶館,在場的人都有看到,最後一筆是美金1千元即3萬元臺 幣,是用我自己的名義,是於107年12月30日用匯款給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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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