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46號
原 告 何茂興
耿培瑜
陳素珍
翁雅娟
趙美貞
徐欣薇
胡正益
何佩瑜
蕭碧雲
郭鴻樹
劉素貞
黃牡丹 桃園市○○區○○街00號
趙育萱
廖雅俊
吳勁賢
上三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譽綺
被 告 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桂忠 住○○市○○區○○○路00號 被
告 謝春芬 住○○市○○區○○○街00號6樓 張
煌文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 ,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之人為限。復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何茂興、耿培瑜、陳素珍、翁雅娟、趙美貞、徐 欣薇、胡正益、何佩瑜、蕭碧雲、郭鴻樹、劉素貞、黃牡丹 、趙育萱、廖雅俊、吳勁賢對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 司(下稱劦譽公司)、謝春芬、張煌文及陳桂忠提起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就被告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 原告等人並非被告等人上開犯行之被害人,業經本院刑事判 決審認在卷,是原告等人非因被告等人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何茂興、耿培瑜、陳素珍、翁雅娟、趙美貞、徐欣 薇、胡正益、何佩瑜、蕭碧雲、郭鴻樹、劉素貞、黃牡丹所 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未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 印,於程序上本得命其補正,但因原告有前項不合法之事由 ,因此本件即使裁定命其補正,其起訴仍非合法,故自無命 其補正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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