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李秀玲
被 告 湯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