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85號
SCDV,112,訴,88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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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5號
原 告 戴龍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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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