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劉羣峯
被 告 黃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