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神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神奕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邱士軒應連帶給付原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本金與本判決附表「准許範圍、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暨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前揭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於本件起訴時 ,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雷仲達(見本院卷第23頁委任狀), 訴訟繫屬中原告代表人從缺(見本院卷第63頁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惟原告既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之 而停止,合先敘明。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神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神奕公司 )邀同被告邱士軒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於110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 款200萬元、100萬元,債務人即被告神奕公司未依約清償, 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2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原告請求之起訖 日、年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違約金。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上開主張除了後述關於各筆放款其利息之起算日 外,其餘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保證 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卷第11~2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據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反對意見,則此部分之 主張,堪信為真;另就利息之起算日部分,雖原告主張以各 件放款之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其上記載「上次利息 收訖日」云云為依據,然於各該利息已收訖之當日,若仍准 為計息,無異為重複計息,故應調整為自「上次利息收訖日 之翌日」作為計息起日。從而,本件原告援引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法律關係,固屬有據,惟經本院調查審理結果,爰分 別准、駁如主文第1、2項所示,以資妥適。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9,017 元業由原告預繳(見卷第6頁收據綠聯),審酌原告敗訴部 分僅係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3,均各差 1日),而利息部分本未計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定其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本判決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原告請求之起訖日 准許範圍即本院認定之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基礎 1 352,665元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其中51,801元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92% 其中300,864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643,693元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其中161,570元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其中1,482,123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824,101元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1% 左開824,101元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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