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94號
SCDV,112,補,99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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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陳俊廷

被 告 陳玟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正確聲明,並依正確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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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