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91號
SCDV,112,補,99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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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馮羅新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金紅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
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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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