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9號
SCDV,112,補,959,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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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陳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韋雅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補正提出最新坐落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
號2454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3樓)第一類謄本
(相關資料勿隱)。
三、補正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454號
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3樓)所有權人林○○(統一
編號:K121、、、、,住址:苗栗縣○○市○○路000號11樓)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提出載明被告姓名、住址、更正後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
繕本2本。
五、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前述房、地於起訴時價值或本件主張
對被告韋雅萍債權金額較高者),並依民事訴訟法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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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