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57號
SCDV,112,補,957,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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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陳梅雀
王樹勳
郭靜珍
郭子維
楊錦釵
蔡錦勳
謝嫻修
麥萬傳
被 告 楊榮
楊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990,400
為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新竹市○○區○○段000○000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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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