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林怡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梓彤、鄒慶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