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09號
SCDV,112,補,100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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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葉俊佑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被 告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郭瑋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
元後,尚應繳納6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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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