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2年度,430號
SCDV,112,竹小,430,202308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430號
原 告 林甄怡
被 告 利弘企業社李格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具狀更正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及民 事準備書狀在卷可稽,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 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查兩造於112年3月20日簽訂訂製戒指訂單,訂單編號2311 (下稱系爭訂單),並由原告當場以信用卡方式支付訂金 25,000元,簽約後因原告所訂製之戒指戒圍需要調整,較 被告官網所訂定之49,280元(含稅)高,需被告確定後另 外報價,雙方遂同意之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之方式討論戒 指設計及報價之後續事宜。於同年3月27日被告遂向原告 提出調整後之報價金額為52,600元,較前述被告官方網站 所訂定價格多了3,320元。惟被告卻於通訊軟體中表示其 所提供之報價,係以調整後之價格全額,不過還需另行加 計5%之營業稅。雙方遂針對調整後價格及鑽石的尺寸大小 繼續溝通確認。然而被告在溝通期間復又將鑽石的重量( 克拉CT)跟鑽石大小(直徑mm數)提供錯誤的資訊予原 告,經原告多次反映均無法給予正確計算方式,原告自此 喪失對被告珠寶專業之信賴,亦無法接受被告重新報價加 計營業稅之變相加價之無奈情況下,遂向被告表示要求解



約,請求被告全額退費,並於同年3月30日以存證信函向 被告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再者,被告係於101年7月25日核准設登記,營業項目包括 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珠寶及貴金屬品製造業等業務,則 被告經營珠寶零售及製造業已長達十年之久,焉有就鑽石 之重量(CT)與鑽石大小(mm)混淆之可能性,兩者就 算是微調,均會對價格造成明顯之價差。被告明知原告就 鑽石克拉數不斷請其確認,仍無法提供正確資訊給原告 ,反而一再提供錯誤資訊,經原告反映後,被告才向原告 表達歉意。其自始即提供錯誤不實資訊致原告做錯誤之購 買行為!
(三)此外,被告在通訊軟體之聯繫溝通過程中得知原告欲取消 本件買賣後,即表示其已開始本件珠寶之製程,不同意原 告之解除契約行為,不僅在原告向新竹市政府聲請消費爭 議申訴對原告做不實且不理性之評價,甚至口出惡言。嗣 於庭審中經鈞長一再請其說明時,甫向鈞長表示其迄今均 尚未開始本案珠寳之製程,其前後不一致之言行,明顯欺 騙良善之原告,亦泯滅了企業主應有之社會責任。(四)為此,原告爰以存證信函送達之日起做為原告解除本件買 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應全額返還已繳交之款項 25,000元。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 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12年3月20日透過社群廣告官方平台得知被告, 並致電至被告營業地點,商品展示間預約會面鑑賞,原告 要求指定的設計款(商品編號:R00000000A,下稱系爭設 設款),雙方達成合意共識,以客製化訂製,來重新微調 原告指定的設計款,並簽定系爭訂單,系爭訂單金額明細 之小計49,280元係系爭設計官方網站之訂價,被告於系 爭訂單上有載明,黑鑽調整原本0.005CT-0.006CT(微調 鑽石大小需另外報價)之文字。雙方合意之後,原告使用 信用卡支付訂金25,000元。
(二)嗣被告於同年3月23日提供重新設計之3D設計圖,調整戒 寬從原來的4.0mm整至4.5mm,並使用LINE與電話中與原告 進行溝通,並得知原告希望將戒指上寶石的數量調整至與 她本人生日歲數相同的顆數,詢問是否可行,被告也按照 原告的需求進行再次的重新設計寶石重新的計算與排列 後完成原告的需求,並在電話與LINE中確認設計無誤後, 進行報價。被告於同年3月27日將報價單使用LINE傳送給



原告之後,原告立即反應有關mm數與ct數口誤之問題,被 告收到反應後立即檢查出問題之處,發現是由被告在寶石 規格對照表的資訊上的讀取與回覆上出現了錯誤,也立即 在LINE中有跟原告說明將0.008ct誤傳為0.012ct。被告亦 於報價當天致電給原告說明情況,雙方在電話中也達成共 識確認報價單無誤後,被告才安排實品的製作。(三)隔了二天的同年3月29日,被告在LINE上收到留言反應說 明關於稅金問題與退訂的訊息,被告也在第一時間致電與 原告溝通,但原告執意要單方面解除合約,被告也墾求原 告再三思而後行,建議我們見面再詳談,圓滿此事,這樣 的決定對變方是雙輸的局面,但原告仍然執意要求取消訂 單、要求全額退費。
(四)系爭設計官網報價49,280元(含稅),客製化調整(從 4mm調整至4.5mm)後的報價為55,230元(含稅),扣除原 告已支付之訂金25,000元後尾款為30,230元,以上如報價 單所示。被告已開立25,000元訂金之發票給於原告,符合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内含營業稅之營業 人綃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買賣業開立憑證時限一、以發貨 為限,但發貨前已收款部份,應先行開立。被告官方網站 之報價皆已是含稅金額,系爭訂單為客製化訂製,整體的 戒指與鑽石的採用與原本的設計成本皆已不相同,在系爭 訂單上已載明需重新報價。被告並無不履行合約,原告單 方面認定稅務誤解與溝通口誤之情,蔑視被告所有的客製 化相關服務與付出時間、心力、努力,單方面要求取消訂 單,何以要求被告返還所受之訂金。
(五)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前揭時間向被告訂製客製化戒指,並給付被告 訂金25,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發票、系爭訂單為證(本 院卷第17、19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 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解除契約,除當事 人間有保留解除權之特別約定外,非有法律所規定之解除 權不得為之。又行使法定解除權,應具備各該法律所規定 之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628號裁判要旨參照) 。契約之解除,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或具備法定解除之要 件外,並無得以「錯誤」為原因解除契約之法律明文(最 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263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  ⒈觀之兩造所提出之系爭訂單記載,原告要求指定的設計



為商品編號:R00000000A,金額明細之小計49,280元,並 經原告簽名確認,訂單則註記:黑鑽調整原本0.005CT-0. 006CT(微調鑽石大小需另外報價)等語,而兩造於簽訂 系爭訂單後就戒指上鑽石大小部分有多方確認,此有雙方 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院第21頁、第31至37頁)可稽,雖 溝通中對於計算單位有口誤,然被告也即時更正,然不影 響被告就本件債之本質履行。
  ⒉被告主張系爭設計官網報價49,280元(含稅),客製化 調整(從4mm調整至4.5mm)後的報價為55,230元(含稅) ,扣除原告已支付之訂金25,000元後尾款為30,230元等情 ,依常理,調整後戒指較系爭設計款大,價格應會較官網 報價高,因此,被告報價調整後價格為52,600元,並另行 加計5%之營業稅並無不合理之處,原告自應受契約拘束。 而原告雖主張被告變相加價,並未提出相關證明。而被告 究有何債務不履行情形,原告亦未再提出說明,是難認本 件有何法定之解除買賣契約之事由,亦無約定之解除買賣 契約事由。據此,原告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 訂金,於法不合,自不生解除買賣契約之效力,原告自四、從而,原告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訂金25,000元 ,及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