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2年度,250號
SCDV,112,竹小,250,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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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地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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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