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石鎔彰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號
相 對 人 羅麗華
關 係 人 石亞靂
聲 請 人 石育融
代 理 人 高詠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羅麗華(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石鎔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上開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三、指定石亞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子關係,相對人於民國 110年8月26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1110、1111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石亞靂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最近親屬同 意書、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憑。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次男,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附卷可 憑,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堪可認定。本件聲請
人依其領有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及上揭身心狀況之陳述之 情,有上揭身心障礙證明可稽,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法院無訊問之必要,爰逕由鑑定人就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予以鑑定(司法院民國108年5月 3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2322號函參照)。又本院委由 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鄭映芝醫師於112年7月 13日在該醫院6B病房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並提出精神鑑 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日常生活基本功能無法獨立自主,舉 凡進食、洗澡、穿衣、行動等,皆需人協助。相對人躺臥於 病床,帶有鼻胃管與氣切造口,包尿布無自主運動能力,無 語言能力,無法對答,也無法針對醫師的詢問切題應答。相 對人之訊息處理,認知能力相當有限,無法管理金錢。相對 人目前診斷為「腦出血所致之器質性腦病變」,因表現前述 症狀,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顯有不足者之情形,無回復 可能性,精神障礙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中國醫藥 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2年7月24日院醫行字第1120002881號函 暨檢附之監護輔助鑑定書附卷為憑,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 身心障礙證明可依。堪認相對人因上開精神障礙之故,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之前夫婿 已歿,兩人育有3名子女即聲請人(次男)、關係人石育融 (長男)、石亞靂(長女),聲請人願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關係人石亞靂願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 並稱:因相對人的存款跟不動產要處理,用以照顧相對人, 而為本件之聲請,相對人目前會繼續在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 設醫院住院,如果後續狀況有好轉會帶回屏東由聲請人照顧 等語,關係人石育融亦為同意之意等情,業據聲請人、關係 人石亞靂及關係人石育融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等情 (見本院112年8月25日訊問筆錄),並有最近親屬同意書在 卷可稽。參酌上情,本院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 係人石亞靂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 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 係人石亞靂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 人之利益。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
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 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