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23號
SCDV,112,消債聲,2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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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芮稜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芮稜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年6月26日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112年7月17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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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