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9號
SCDV,112,消債清,19,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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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甘鈺琳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甘鈺琳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 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 債更字第45號裁定自111年9月19日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件更生程序 進行中,聲請人於112年1月11日具狀提出更生方案,願每期 (月)清償新台幣(下同)6,320元,共6年,清償總金額45 5,040元(見執更卷第165頁),經司法事務官於112年5月30 日開庭時,訊問聲請人工作情形,聲請人表示係以打零工維 生,工作收入不穩定,經司法事務官曉諭聲請人是否提出有 保證人之更生方案(見執更卷第249頁),惟聲請人當庭表 示無法再提出有保證人之更生方案,並聲請轉清算程序等情 (見執更卷第249頁),已據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56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債務人既有不願依通知, 再提出新的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已有 類如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 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命令之事由,致更生



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揆諸首開規 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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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