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楊琮凱 住○○市○區○○路000號5樓
相 對 人 余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補正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自民國112年4 月1日起至113年3月1日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6,000元;及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182,000元,以及自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程序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業已裁定確定者,該事件即已告終結,倘聲 請人未依循另案法律途徑而為主張,嗣卻又於原已確定事件 聲請補正者,即無保護之必要,法院應駁回之。查本件聲請 人前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30 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裁定之,嗣並於112年6月30日已 告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因聲請人 就其所主張之程序已告裁定確定,而兩造均未提岀抗告,自 應均受該裁定之拘束,故聲請人復於其後之112年7月31日再 向本院聲請上揭之補正,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無 從補正,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可另案循法律途徑主張之,自 不待言,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共計2,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