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142號
SCDV,112,司司,14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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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鄭容裕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 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 第8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 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 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 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 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 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 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鄭容裕即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曾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司113字第112100009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 已於112年6月11日清算申報完結,爰檢附相關資料,請求准 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4日、15日連續三日 刊登公告催告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 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 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 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2年7月21日向本院聲報清 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 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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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