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鄭容裕即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
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 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 第8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 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 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 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 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 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 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鄭容裕即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曾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司113字第112100009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 已於112年6月11日清算申報完結,爰檢附相關資料,請求准 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4日、15日連續三日 刊登公告催告塞席爾商力來托半導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 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 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 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2年7月21日向本院聲報清 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 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並由清算人即聲請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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