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12號
SCDV,112,司,12,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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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聖懿
黃冠英
謝家
林子洲
樊孝勇
林雅琪
陳榮賢
連祐
李偉誠
陳敬旻
潘秀珍
曾百蔓
林宜玟
林怡君
李彥宗
韓銘
方策
陳俊舜
陳昭銘
李念慈
戴姸箖
劉俊宏
曾煥
兼上二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戴龍
相 對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曾經擔任相對人之董事長特助之吳榮峯,告知聲請人:其擔 任董事期間,未曾召開過任何一場董事會議,又相對人設於 新竹縣○○市○○路0段00號2樓之營業處所生產作業廠房,於



民國112年3月17日最後一位生產部門員工孔聖翔離職後,相 對人已無於該址營業。而公司負責人不出面,股東們又無法 進入公司瞭解現狀,無人接聽電話,是否人去樓空、掏空資 產?
㈡、111年12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財務及監察人無故缺席,而 董事長就110年度財報內容無法清楚說明,猶辯稱公司正常 營運云云,110年財報迄今未經股東會承認;112年5月25日 上午,股東黃冠英李彥宗營業處拜訪不得其門而入。㈢、董事長蔡昆熹個人在外負債累累,連累公司營運,員工被欠 薪、未繳勞退金、勞健保費,亦常遭不明人士到公司討債。 再者,相對人曾辦理股東增資,股款進入指定帳戶後,股數 卻未增加,可見股務混亂、帳目不明。  
㈣、為避免董事長蔡昆熹及其餘董事繼續違法行使職權,保護股 東權益,請求立即選派臨時管理人。並聲明:請求選任相對 人臨時管理人,暨禁止相關人員即董事長蔡昆熹、財務蔡文 瑛、財務蔡佳蓓、旭晨醫電負責人陳志豪出海出境。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 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 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 旨,係指公司有急切需要董事處理之具體事項,因全體董事 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 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 必要。易言之,上揭公司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須於公 司董事因事實因素(如:死亡)或法律因素(如:辭職或當 然解任)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 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 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亦須該董事會不為 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 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否 則即應依正常程序選任或改選董事。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 43,423,870元,最近一次登記當屆董監事任期自109年10月3 0日至112年10月29日,董事為法人股東榮康國際有限公司董 事代表蔡昆熹董事長)及邱于芸、名鑫投資有限公司董 事代表賴興之、晨鑫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代表李易杰,共 4人,有112年8月28日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 卷第123-125頁)。聲請人均為相對人股東,已提出相對人 製作寄發之111年12月30日舉行之股東常會出席簽到卡、增



資認股繳款書等影本為證,自可信真正
㈡、相對人經本院發函命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函文 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卷第103、111頁 ),相對人迄今未表示意見。
㈢、另經本院依職權向主管機關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下稱新竹科管局)函查,相對人之董事是否 有死亡辭任當然解任、受法院假處分等情形?又董事會 是否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經新竹科管局於112年7 月27日竹商字第1120024937號函回覆,略以:截至112年7月 25日創心公司登記之董事即為上列4名董事代表人;創心公 司於112年6月29日向該局申請法人股東改派董事代表人及選 任董事長變更登記,因不符公司法第205條、第208條規定而 不予登記;至於創心公司董事是否死亡、受法院假處分、董 事會是否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非公司登記範疇,無具體事 實推斷等語(卷第107、113-120頁)。本院觀之相對人於11 2年6月29日向新竹科管局申請法人股東改派董事代表人及選 任董事長變更登記,乃榮康國際有限公司解任其原指派之董 事代表蔡昆熹,而改派邱宜敏繼任董事,然因董事會出席 董事比率未達2/3以上而未准許變更登記之申請。準此,相 對人之董事仍為上列4名董事代表人。
㈣、本院再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個人戶役政系 統,相對人之法人董事榮康國際有限公司、名鑫投資有限公 司、晨鑫投資有限公司均無撤銷、解散、停止營業或其他特 殊註記;法人董事代表蔡昆熹邱于芸賴興之、李易杰 個人亦無死亡或特殊註記。本院亦查無上列法人董事或法人 董事代表人受法院假處分禁止執行職務(本院112年度全字 第26號係裁定駁回聲請人戴龍所為假處分聲請)。㈤、綜上,本件尚不足認定相對人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 ,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即與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於法不 合,不應准許。聲請人若認董事經營績效不佳(虧損),應 基於股東權以改選董事,若率爾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無 異剝奪股東會所具有最高意思決定功能。
㈥、至於聲請人合併聲請禁止相關人員即董事長蔡昆熹、財務蔡 文瑛、財務蔡佳蓓、旭晨醫電負責人陳志豪出海出境,並未 檢附理由、事證、及法律上依據,自無從憑准,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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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鑫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