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2年度,49號
SCDV,112,勞專調,49,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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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侯江蓉
相 對 人 程琳百帝美髮院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9日送達 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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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