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58號
SCDV,111,訴,458,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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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陳乃榮(即李盈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嚴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乃榮為原告李盈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李盈進於本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1年12月4日死亡 ,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李婉菁、廖宥璁、廖 宥瑋均聲明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李河楊碧蓮 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李妙文李紫涵均聲 明拋棄繼承,蔡玉玲則出養他人,僅陳乃榮查無聲明拋棄繼 承資料等情,有原告李盈進蔡玉玲、陳乃榮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本院職權查詢拋棄繼承公告資料、原告李盈進 之二親等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卷1第337、411頁、 訴卷2第11、15、19至27頁),應堪認定。是原告李盈進之 繼承人為其同母異父之兄長陳乃榮,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 訴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職權以裁定命陳乃榮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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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