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宏興水電行即張宏興
訴訟代理人 馮秀香
被 告 陳慶順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錦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錦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七十九由被告黃錦美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1日以新臺幣(下同)38萬0,655元 向被告承攬被告陳慶順所有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巷00號 房屋水電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於110年6月25 日開工,被告並於施工期間要求追加工程項目。原告於11 1年1月27日完工後,隨即以Line告知總工程款為53萬1,73 8元。被告陳慶順已於施工期間之110年8月6日、110年12 月7日、111年1月27日以匯款方式給付工程款10萬元、10 萬元、20萬元予原告。
(二)被告黃錦美於111年3月29日以Line告知原告熱水出水有問 題,原告即於111年3月31日修繕完畢,並由兩造確認全部 工程完工。為此原告請求剩餘工程款項13萬1,738元。(三)原告於111年1月27日請款時告知追加部分有弱電監視器、 網路、電話,自來水被告答應追加ST管計價,冷氣排水, 3F衛浴冷熱給排水,衛浴設備安裝,陰井,廚房改管補差 額,弱電箱,水塔及配件裝配等。雙方在確認總價款後, 被告即同意『先』支付20萬元。被告事後要求裝燈,裝吊扇 ,裝濾水器,感應大門配管配線,原告基於111年1月27日 協議,無額外報價請款。另被告主張未施作、虛增工項及 瑕疵部分答辯如附件一,原告可同意扣除被告附件四(見 本院卷第65頁)最後兩項的馬達裝置費及馬達衍生電費共
1萬9,000元的損害補償,剩餘價款11萬2,738元,被告則 應如實支付。
(四)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萬1,73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以起訴狀附件一、二所示估價單以38萬0,655元統包 系爭工程,被告同意原告不超過報價範圍内進行工程,並 談妥以上開估價單為範本簽約,並由原告出具蓋章工程估 價單經被告核對價格後簽名確認做為水電工程合約。(二)原告提出之如附件二所示工程估價單是原告請款前自行編 製,除三樓浴廁整修為後來追加之工程,費用另談待雙方 確認外,其他工程原告施工前未曾出具估價單讓被告評估 價格是否合理,事後也未經被告核對簽名確認同意,其不 屬於約定有效之工程合約。
(三)原告當初同意以約三十幾萬元統包被告系爭工程,原約定 除衛浴、照明、冷氣設備…等由被告負擔外,其餘水電整 修工程之所需線路、各種管道…等附屬零件與材料及安裝 費,由原告自行提供不再額外計價施工。原告所提附件二 所示工程估價單之請求金額多為虛列不實,不應據此請求 給付。
(四)查系爭工程中之「配電箱裝配」報價時原告通知材料為白 鐵材質後續裝置改為鐵烤漆材質,原告前已同意應扣除材 料費價差。又「換線開關」及「插座」雙方同意實做實 算。其他被告有同意增修之工程費用,因價格雙方尚未談 妥原告即自行編製估價單請款,虛列金額請求給付實屬無 理。原告應依其起訴狀後附附件一、二及參考已施工同類 之工程大小按比率計算工程款方屬合理。
(五)次查原告水電工程施工頗多缺失,已造成被告不少損害。 如一樓開放式車庫車充及廚房電器櫃等220V之電線,未裝 置蓋板讓銅線裸露十分危險。一至三樓熱水器未整修前可 正常使用,整修後改管卻因水壓不足無法使用,造成需另 設加壓馬達才能使用,增加被告馬達暨設備裝置與電費支 出。大門口旁凸出牆面之白鐵台電電表箱,請求其裝置高 度最低180公分卻僅163公分高,違反安全移動高度導致被 告及家人經常頭碰撞到受傷。一樓後院、廚房及二樓主臥 浴室排水配管不當及多次漏水,造成需額外追加泥作二次 工程墊高地板及使用困擾,上述多項缺失,依法應由被告 負起全部補償責任,扣除虛增如附件三所示工程款暨「配 電、弱電箱裝配」材料費價差12萬1,028元及附件四工程
疏失損害補償6萬6,000元(P125-P133),全部工程款應 為34萬4,710元。被告早於農曆年已結清給付其全部之工 程款40萬元,現已溢付5萬5,290元尚待退還,原告實際已 無應收工程款可請求。
(六)系爭工程於111年元月間大致已完工,因元月底適逢春節 原告希望趕在農曆春節前結清全部工程款,遂於111年1月 27日LINE估價單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惟因請求金額跟原告 當初承包時所稱全部工程款約30萬元,兩者相距差太大被 告拒絕給付,被告僅同意給付全部工程款40萬元。由於原 告當時並未反對,被告即於同日一次匯款20萬元付清尾款 ,回應原告請求。嗣原告於收到被告給付之結清尾款後, 逾一個多月時間皆未曾異議金額有所短少,顯然已默許同 意被告所給付之全部工程款為40萬元。現原告工程缺失尚 未改善,原告無端尋找藉口額外請求水電工程款,實在無 理。
(七)本件訴訟開始被告即有意與原告和解,被告曾多次拜託里 長及地方公正人士與其協商處理,但因原告仗勢了解整修 工程之漏洞又擅於提告委託之消費者,堅持訴訟拒絕協商 和解,致需申請第三公證人鑑定。現鑑定費高達18萬元, 原告十分清楚被告整修之水電係為一般家庭單純小額工 程,財大氣粗付出如此高昂之鑑定費用顯然已超出訴訟請 求標的金額,實在不符合邏輯及比率原則,但原告仍予代 墊支付之。現今治絲益棼不僅無法止訟,反而造成雙方爭 執金額更加擴增,實有違反訴訟之目的與常理。況且支出 過高之費用事涉兩造權益,原告單方事前完全未告知被告 顯然存有重大瑕疵,茲因原告所代墊之建築師鑑定費完全 已逾越合理正常金額之範圍,並未具有適法性與正當性, 於法於理明顯違背訴訟程序正義,本件鑑價費用應歸由原 告承擔方為公允。
(八)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於110年6月11日以38萬0,655元向被告黃錦美承攬系爭 工程之事實,有原告提出工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15-17頁 )在卷可憑。至被告陳請順雖為屋主,惟並非契約當事人, 亦經原告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是本件本院所應審 究者為:(一)被告黃錦美於施工期間是否有追加工程?( 二)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是否有未施作及虛列工項?(三) 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是否有附件三瑕疵?(四)原告得向被 告請求報酬為何?經查:
(一)關於被告黃錦美於施工期間是否有追加工程部分:
原告就附件二所示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完工後,於111年1 月27日將施工內容製作工程估價單以LINE訊息通知被告黃 錦美,被告黃錦美回覆略以:「張先生:最近比較忙,先 匯100,000給你這是最後的請款單據,不能再變囉…。」「 張先生先匯款200,000元整」(見本院卷第27頁、第101頁 ),而前開傳送工程估價單共4紙,而於原告承攬系爭工 程估價單僅有2紙,工項已較原系爭工程增加,另參酌被 告黃錦美於原告提交附件二所示工程估價單後,當日即匯 款20萬元,連同前已匯款金額共計40萬元,亦非被告主張 工程款38萬2,655元,可知被告黃錦美於施工期間確有追 加工程且另行計價。被告主張原告提出如附件二所示工程 估價單工項除三樓浴廁整修為後來追加之工程,費用另談 待雙方確認外,其他扣除系爭工程原有工項施工內容,原 告施工前未曾出具估價單讓被告評估價格是否合理,事後 也未經被告核對簽名確認同意,其不屬於約定有效之工程 合約,尚屬無據。
(二)關於系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是否有未施作及虛列工項部分 :
被告主張原告有附件三所示未施作、虛報工項,應予扣除 ,經本院送請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如下: ⒈三樓熱水器管路移裝部分:
依鑑定分析:三樓熱水器有新設冷熱兩支水管,被告於該 表註記“舊瓦斯管還在牆壁裡面”,原告稱三樓熱水器管路 確有移裝兩支水管,兩造之間存在認知差距,詳鑑定報告 書附件五照片P-8三樓該位置有開鑿牆面及水泥粉光之痕 跡,故原告確有移裝三樓熱水器。
⒉浴室冷熱水給排水管裝配部分:
依鑑定分析:一樓後院浴室為新做,所有冷熱給排水管和 電燈插座皆為原告所做,原告也配合屋主在玻璃屋上方自 行安裝的自然排風機下方安裝的排風扇,在外牆上方加裝 一組插座供排風扇使用。而被告意見為“排風扇沒有施作” ,原告並無裝設,依工程常規廁所是該有排風設施。雖鑑 定認為被告自行顧工安裝排風扇事後再要求補償,兩造各 負擔一半,應扣減4,000元×l/2=2,000元,然因原告並未 施作該宮向,該費用4,000元自應扣除,而非又兩造各自 分擔一半
⒊弱電箱、配電箱裝配:
依鑑定分析:兩造存在認知差距,合約估價單並未標示弱 電箱、配電箱為ST (不銹鋼)材質,被告意見是白鐵(不 銹鋼)被原告改為鐵烤漆材質。如箱内裝配内容相同,箱
體則以不銹鋼及鐵烤漆材質做比較:原合約以鐵烤漆報價 ,弱電箱(50×55)價差~如為不銹鋼需加價2,000元,配 電箱(35×50)價差〜如為不銹鋼需加價1,500元。而被告 對於兩造係約定不銹鋼材質,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其主張 自無可採。
⒋換線開關、插座現場實際施作數量:
依鑑定分析:開關、插座現場實際施作數量開關35個、雙 控開關2個、插座50個、一開一插2個、一開二差2個、二 開一插1個,已逾原告請求數量,被告主張數量不足,尚 屬無據。
⒌2"立布、1/2"立布現場實際施作數量: 依鑑定分析:現場實際施作數量2"立布2個、1 1/2"立布 2個,被告主張現場數量均為1個,不足採信。 ⒍現場施作之:四樓電燈迴路配管配線、四樓插座迴路配管 配線、陰井、廚房改管、浴室冷熱給排水裝配合、電話、 冷氣排水,上開工項原告主張之金額,是否符合市場行情 ?如不符市場行情,依市場行情報酬應各為何: 依鑑定分析:
⑴4F電燈迴路配管配線、4F插座迴路配管配線:4F電燈、插 座迴路配管配線均為新增項目,市場行情金額各9,000元 ,合計18,000元,原告個以擔架1,500元計算,並無逾越 行情之情形。
⑵陰井:雙方當初說好,報價不含SS蓋板,市場行情金額7,0 00元,此為追加工項,應以7,000元計價,原告請求8,500 元,應扣減1,500元。
⑶廚房改管:後續水泥工並未依原放樣點施工,造成管線外 露,市場行情金額2,000元,原告主張兩造約定2,500元, 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原告就此部分請求金額,應扣 減500元。
⑷浴室冷熱給排水裝配:為3F追加工程,價格比照原2F三件 套設施的價格,依原始合約價格32,000元,被告主張應以 1,500元計價,當無足採。
⑸電話:物價上漲調整金額,市場行情金額1,800元,原告主 張2,000元應予扣減200元。
⑹冷氣排水:冷氣排水工程包含牆面切割、打鑿、配管至屋 外水溝(前院)、陰井(後院),市場行情金額13,000元 ,原告主張15,000元應予扣減2,000元。。 ⒎自來水ST3/4補差額,該部分是否為原約定工項差額(如鑑 定報告書附件二工程估價單)?如非原約定工項差額?市 場行情價為何:
依鑑定分析:110/05/15估價單所列自來上水管為PVC管 ,後改用ST管,並非原約定工項,補差額5,000元,符合 市場行情,原告主張金額未逾市場行情。
⒏ST冷氣電源箱含NFB工項於建築慣例是否包含在冷氣電源裝 配,不應另行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何: 依鑑定分析:ST冷氣電源箱含NFB工項,是經被告同意後 安裝,依建築慣例包含在空調工程内;如原告僅負責冷氣 電源裝配之施作,非承包全部空調工程,另行計價5×1,00 0元=5,000元,符合市場行情,原告主張金額未逾市場行 情。
⒐防塵網於建築慣例是否包含在浴室冷熱給排水管裝配(2F ),不應另行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何 部分:
依鑑定分析:如2 、3F浴室排風機是原告所施作,依建築 慣例防塵網包含在浴室排風機工程内,不應另行計價;如 2、3F浴室排風機非原告所施作,而排風機工程未安裝防 塵網,由原告加裝防塵網,市場行情金額600元。而兩造 對於排風機非由原告施作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 0頁),原告請求防塵網費用700元應扣減100元。 ⒑落水頭於建築慣例是否包含在廚房冷熱給排水管裝配、浴 室冷熱給水管裝配(2F )、浴室冷熱給排水管裝配(1F ) 不應另行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何? 依鑑定分析:落水頭乃被告要求原告買回一整包10幾個( 連同收據),建築慣例有單獨列項及一式計價,本項應依 收據金額計價。原告主張已將收據交付被告,被告則僅對 應否計價有所爭執,則原告請求此部分金額不應扣減。 ⒒鋁管是否包含在浴室冷熱給排水管裝配(2F),不應另行 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何?
依鑑定分析:如二、三樓浴室排風機包含於原告所施作工 程,則鋁管不應另行計價;如排風機非原告所施作工程, 所列價格2×170元=340元,符合市場行情,原告主張金額 未逾市場行情。
⒓現場專插、車充是否已經施做完畢?原告主張之金額,是 否符合市場行情?如不符市場行情,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 何:
依鑑定分析:專插,原告僅配線留電源頭無插座,並未施 作完成,市場行情金額2,000元;車充,原告僅配線留電 源頭無插座,市場行情金額2,000元。原告請求應各扣減5 00元共計1,000元。
⒔水龍頭現場施做數量?於建築慣例是否包括在4樓洗衣排水
配管工程不應另行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為 何:
依鑑定分析:水龍頭數量一個,安裝於四樓洗衣機給水, 於建築慣例並不包含於洗衣排水配管工程,應另行計價, 該報價250元符合市場行情,原告主張金額未逾市場行情 。
⒕7P防水箱現場施做數量?於建築慣例是否包含在3/4”水塔 進水頭工程不應另行計價?如不包含,依市場行情報酬應 為何:
依鑑定分析:7P防水箱現場施作數量共5個(詳2F平面圖 ),熱水器、監視器、冷氣均非原告所施作,建築慣例不 包含在水塔進水頭工程,應另行計價,該報價(計價3個× 800=2,400元),符合市場行情,原告主張金額未逾市場 行情。
⒖綜上,原告施作系爭工程、追加工程報酬應扣減9,300元。(三)關於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是否有附件三瑕疵部分: 被告主張原告有附件三所示瑕疵,經本院送請社團法人新 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如下:
⒈台電電表:
依鑑定分析:本案台電電錶離地高度163公分符合離地最 低高度150公分,未違反公共安全,無減價問題。 ⒉水錶:原告主張被告從未要求移水錶,被告稱原告不肯外 移,此部分被告未舉證證明,其主張不可採。
⒊洗衣機排水管:被告主張地排過高,需墊高地坪22.5坪, 原告否認此部分由其施作,而被告就此部分亦未提出關證 明,其主張不可採。
⒋冷熱排水管(廚房、主臥浴室):
依鑑定分析:原告未事先告知被告,將來可能有水壓不足 問題,造成被告後續使用需加裝加壓馬達和長期增加電費 之支出,原告坦承有責任疏失,同意補償被告所提之兩項 損害賠償費用1萬9,000元。
⒌至被告主張主臥浴室設備工程停擺2星期、主臥浴室冷熱排 水管沒熱水、管線外露、漏水瑕疵,並未住張扣減金額, 此部分即毋庸審酌。
⒍綜上,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因瑕疵請求損害 賠償金額逾1萬9,000元,即屬無據。
(四)關於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報酬為何部分: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條第1項、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已經完工,報酬應為5 2萬2,438元(531,738-9,300=522,438),扣除被告已經 給付40萬元及與被告主張損害賠償19,000元抵銷後,原告 得再向被告請求10萬3,438元(計算式如下:522,438-400 ,000-19,000=103,438)。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 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 2條定有明文。被告就前開給付報酬債務並未明示對原告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法律亦未明定為連帶之債,且被告 陳慶順並非承攬契約當事人,原告請求被告陳慶順應與被 告黃錦美連帶給付,尚屬無據。
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屬於金錢債務 ,未約定確定給付期限,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錦美給付 10萬3,438元,及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鑑定費用屬訴訟費 用,鑑定內容均屬本件爭議之點,該部分費用應全數列計訴 訟費用計算。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陳述,核與本判決所得 之心證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