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9號
SCDV,110,重訴,149,2023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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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
字第149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關於「借款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本院民國110年11月8日重訴字第14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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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