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黃秀松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鍾羽眉律師
孫善豪
被 告 黃廷滿
郭國基
黃廷營
黃廷養
范嬌桂
羅玉萍
黃滿妹
黃淑貞
江黃美枝
黃福基(即黃廷字之承受訴訟人)
黃福池(即黃廷字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金(即黃廷字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銀(即黃廷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㈡第6行關於「166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661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