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黃信嘉
被 告 劉姜子
邱琬期
莊展晟
詹淳皓
陳慶楊
張程佑
羅湍鎂
賴佳琪
陳筱蓓
王皓義
林恆寬
王靖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
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