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013號
SCDM,112,附民,101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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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13號
原 告 莊秋萍


被 告 戴士禾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8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 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 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 見同此見解);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 88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而原告 於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繫屬第二審之112年8月3日始具狀 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依前開說明,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固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按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係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 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因逾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定 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間而不合法,本院應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尚非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判決駁回,則原告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求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尚屬無據。惟 此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係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 序不合法所致,不生實體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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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