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12年度,20號
SCDM,112,金訴緝,2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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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998號、第3971號、第4462號、第6254號、第7711號、
第9543號、第9874號、第10072號、第10885號、第13382號),
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098號、第3480號、第13249號)後
,經被告認罪,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世樺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許世樺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予不詳之詐騙集團作為匯入詐 欺所得款項之用,並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迨不詳之詐騙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3個銀行帳戶後,即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 法,對如附表所示之人行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 帳戶內。再由許世樺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以轉帳至如附表 所示之人頭戶或以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之方式,於不詳時 、地,以不詳之方式,轉交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上開 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如附 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許世樺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及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鄧偉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徐雅玲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國內匯款申請書 、交易平台網站畫面截圖影本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錄翻拍畫面暨截圖影本。  
(四)告訴人江依靜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匯款回條、詐騙 集團偽造之投顧社團畫面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錄內容影本
(五)告訴人陳韻茹於警詢時之指訴。
(六)告訴人嚴玉玲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存簿交易明細影 本、詐騙網站畫面截圖及其與「MT4量化交易管理平台」 客服人員對話紀錄畫面截圖影本
(七)告訴人劉志文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八)告訴人張業群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詐騙網站畫面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影本
(九)告訴人張建睿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詐騙網站畫面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影本
(十)告訴人李子錡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之臉書個人資訊畫面截圖。(十一)告訴人林世昌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十二)告訴人林國恩於警詢時之指訴、所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 條、存摺封面影本、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 影本
(十三)告訴人邱叡明於警詢中之指訴、匯款紀錄。(十四)告訴人劉葦芹於警詢中之指訴、存摺、匯款申請書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十五)告訴人曾少庭於警詢中之指訴、存摺、匯款申請書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十六)告訴人洪見澄於警詢中之指訴、手機轉帳紀錄截圖及LI 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十七)被告許世樺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 細、中信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紀錄、台新 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歷史交易紀錄、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11年8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6640號函文暨所附 之取款憑條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8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86321號函暨所附之提 款交易憑證、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11年9月8日一頭 份字第00162號函暨所附之取款憑條、第一商業銀行頭 份分行111年3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053號函暨所附之上



第一銀行帳戶各類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被 告之相片影像查詢結果、同案被告鄧偉之相片影像查詢 結果各1張。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許世樺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 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查被告以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參與本 案前開犯行,與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為前述提 供帳戶、轉匯、提領款項之分擔行為,縱被告未於每一階 段均參與犯行,或明知其計畫,仍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7、11所為,分別均係於密接之 時間實行,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 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就先後分別詐騙 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之行為,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 
(四)想像競合: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惟被告行為後,本條 規定業經修正,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 生效,修正後新法對於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較為嚴格,不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均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六)起訴書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佐證,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等語。惟公訴人 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 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 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



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 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 ,併予敘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 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七)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八)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 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提供上開 3個金融帳戶資料,並加以轉匯或提領其內所得款項,造 成民眾受騙並受有財產上損失,助長詐騙犯行之氾濫,復 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擔任車手之分工 角色與所生危害程度、告訴人14人受騙金額多寡,未賠償 被害人等,及考量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曾經做辦 理貸款之業務,月薪不一定,家中父母雙亡、有一同父異 母哥哥、目前未婚無子女,目前有負債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 所犯一般洗錢罪,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 本院就其犯行判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之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 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提供上開3帳 戶供詐騙集團所用,然並未取得任何款項,業具被告供述 在卷,且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此實際取得何報 酬或利益,故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二)又被告所提供之第一、台新、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碼,未據扣案,且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 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臻、黃立夫追加起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告提領情形 偵查案號 主 文 1 劉葦芹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劉葦芹佯稱:可投資量化智能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10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26分許) 6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12時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74萬9,985元(包含告訴人劉葦芹所匯款項在內)至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2年度偵字第3480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2 林國恩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曉涵」與告訴人林國恩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威寶財富」進行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林國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2日11時52分許 20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2日12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74萬9,985元(包含告訴人林國恩所匯款項在內)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復由被告持上開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於同日13時19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以臨櫃提領61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3382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3 李子錡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黃品研」與告訴人李子錡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某交易平台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李子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3日11時9分許 3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3日11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72萬元(包含告訴人李子錡嚴玉玲所匯款項在內)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誌祥)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10072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4 嚴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T4量化交易管理平台」與告訴人嚴玉玲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U-TRADE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韻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3日11時13分許 27萬8,000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254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5 林世昌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陳雅婷」與告訴人林世昌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只要匯款給她就能幫忙代操作股票,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林世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14時37分許 30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嗣包含告訴人林世昌匯入之左揭款項在內,總計80萬元,於同日14時38分許,轉入被告所有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0年12月24日15時47分許,被告以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臨櫃提領75萬2,000元(包含告訴人林世昌匯入之左揭款項在內)。 111年度偵字第10885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6 張業群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關詩婷」與告訴人張業群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量化交易平台「TOPIATO」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張業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4日15時9分許 10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嗣該筆款項於同日15時41分許,轉入被告所有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4日16時35分許,被告持上開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在不詳地點,以ATM提領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9543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7 劉志文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佳琪~MAY助理」與告訴人劉志文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vipotor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劉志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9時33分許 5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7日11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129萬9,900元(包含告訴人劉志文、張建睿所匯款項在內)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誌祥)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7711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7日9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7日9時55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27日9時57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27日10時3分許 3萬元 8 張建睿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阿慧」與告訴人張建睿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vipotor交易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張建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1時35分許 23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9874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9 洪見澄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小慧」與告訴人洪見澄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U-TRADE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洪見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0時14分許 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0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98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0 江依靜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佳慧」與告訴人江依靜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代其操作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江依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3時11分許 5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7日15時21分許,被告以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臨櫃提領70萬6,000元(包含告訴人江依靜匯入之左揭款項在內)。 111年度偵字第3971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 陳韻茹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快樂小佳」與告訴人陳韻茹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VIPOTOR」網站進行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陳韻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7日10時2分許 3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27日11時4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129萬9,900元(包含告訴人劉志文、張建睿所匯款項在內)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誌祥)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4462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7日10時5分許 3萬元 110年12月28日9時30分許 3萬元 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嗣包含告訴人陳韻茹徐雅玲曾少庭、邱叡明匯入之左揭款項在內,於110年12月28日11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帳116萬元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誌祥)帳戶內;於同日12時37分許,共轉帳100萬3,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於110年12月28日13時32分許,被告以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臨櫃提領99萬3,000元(包含告訴人陳韻茹徐雅玲匯入之左揭款項在內)。 110年12月28日9時33分許 3萬元 12 徐雅玲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蔓」與告訴人徐雅玲結識,迨2人熟識後,向其佯稱:可藉由操作量化交易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徐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9時51分許 28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998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3 曾少庭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告訴人曾少庭佯稱:可投資量化交易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28日9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3480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4 邱叡明 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真詐財手法,對邱叡明行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上午10時6分許 2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3249號 許世樺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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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