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4年度,1612號
TYDM,94,壢簡,1612,200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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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六0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甲○○原在桃園縣楊梅鎮○○路一九七號乙○○診所內擔 任藥劑生,因自認遭乙○○之二哥張螢釗欺負而乙○○未制 止,復為離職乙事與乙○○有糾紛,甲○○竟萌生恐嚇危害 於安全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一)甲○○先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晚間十八時許,在乙 ○○診所內,對乙○○揚言稱:「要找臺西的黑道把你和 你全家殺光」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為在場之乙○○合作醫 師孔申及護士周盈心當場聽聞。
(二)甲○○又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分許,亦 在前開乙○○診所內,對乙○○恫嚇稱:「我如果失神、 失控,我會殺人」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再 次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為在場之醫師 孔申當場聽聞。
(三)甲○○再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八時十五分,在乙 ○○診所旁邊之桃園縣楊梅鎮○○街口,對乙○○恐嚇稱 :「不給我聘僱契約,我搞到你關門為止」等加害財產之 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 為醫師孔申當場聽聞。
(四)甲○○另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撥打電 話至孔申醫師臺北市士林區○○○路○段一九五號住處, 要孔申轉知乙○○稱:「叫張醫師在工作時不要背對著我 (即甲○○),假如我失控會對張醫師不利」等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乙○○,孔申於乙○○診所內轉知乙○○ 後,亦使乙○○心生畏怖,致生危害安全。
(五)甲○○復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亦 在乙○○診所之調劑室內,對乙○○揚言稱:「我會自殺 就是打死人才會自己自殺,我麥(臺語,意思為不會)拖   累某、子(臺語,意思為妻、子)」、「我今日可以跟你   講你那敢去有法度(臺語,意思為有辦法)去醫師公會把   我凍(臺語),我看你有多少勢力好去把我凍,不要被我



  聽到,我馬上叫你關門,無材調關掉,你要斷我的生路我  先把你斷」、「你是說刷啊(臺語,意思為結束了),也 未刷類(臺語,意思為還未結束),你們還有好戲好看, 你叫是(臺語,意思為以為)刷啊(臺語,意思為結束了 )我甲○○的人那麼好惹」等語,並接續於同日在乙○○ 診所內,對乙○○恫嚇稱:「已取得診所病人就醫資料及 診所營業等資料,若不從我要求,就會使用所得之資料為 不利於你的行為」等語,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   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適為   在場之護士溫雅雯聽見。
(六)甲○○為離職而要求乙○○開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及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離職證明,因乙○○撥打電話請教 律師後得知可以開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惟離職證明則 要辦妥離職手續後始能開立,乙○○遂請律師撥打電話告 知甲○○,然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許,甲○○在 乙○○診所內,仍要求乙○○開立前揭證明,並向乙○○ 揚言稱:「須在中午以前開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及九十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離職證明,否則要對你不利」等,而 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之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並為在診所內之護士溫雅雯當場聽聞。二、案經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調查中供承不諱(詳本院 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核與告訴人乙○○之指 述(詳偵查卷第九頁至第十頁警詢筆錄、同卷第六八頁至第 六九頁偵訊筆錄及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及 證人孔申(詳偵查卷第四三頁至第四四頁偵訊筆錄及本院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周盈心(詳偵查卷第四四 頁及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溫雅雯(詳偵 查卷第四四頁及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結證 之情節均相符,並有乙○○診所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五分在調劑室之光碟錄音譯文(詳偵查卷第三八頁 至第三九頁,其上日期誤載為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惟已據 告訴人乙○○於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訊問時當庭更正 日期應為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其內容為被告甲○○稱:「 我會自殺就是打死人才會自己自殺,我麥(不會)拖累某子 。」、「我今日可以跟你講你那敢去有法度去醫師公會把我 凍,我看你有多少勢力好去把我凍,不要被我聽到,我馬上 叫你關門,無材調關掉,你要斷我的生路我先把你斷。」、



「你是說刷啊(結束了),也未刷類(還未結束)你們還有 好戲好看,你叫是(以為)刷啊(結束了)我甲○○的人那 麼好惹。」)附卷可稽,復有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於乙○○ 診所調劑室之錄意光碟一片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光碟經本 院當庭播放之結果,被告甲○○確有陳述上開恐嚇內容等情 ,亦有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詳該 日庭訊載「法官諭知勘驗偵查卷宗所付告訴人所呈的的九十 四年一月十七日於診所內被告恐嚇之錄音光碟。勘驗結果: 偵查卷第三八頁、三九頁、四十頁之譯文大致相符,其中有 恐嚇意味之言詞如下:一、我會自殺就是打死人才會自殺, 我麥拖累某、子。二、你那敢去有法度去醫師公會把我凍, 我看你有多少勢力好去把我凍,不要被我聽到,我馬上叫你 關門,無材調關掉,嘿奧,你要斷我的生路,我就先把你斷 。三、你是說刷啊也未刷,最近我才叫李嘉興跟他們講咧, 李嘉興是他們的副會長,李嘉興跟他們講看咧,講那無,你 們還有好戲看,你叫是刷啊,我甲○○的人那麼好惹嗎。」 )等在卷可資參照,準此,被告甲○○連續恐嚇之犯行明確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被告甲○○利用無犯意聯絡之成年人孔申將事實欄一( 四)所示之恐嚇內容轉知予告訴人乙○○得悉以遂其恐嚇犯 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甲○○於事實欄一(五)所示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內,對告訴人乙○○所為數次恐嚇之行為 ,惟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 ,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 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 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於事實欄一(五)所示之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均在乙○○診所內,所為恐嚇之行為 雖係分別為數行為,然各該行為係為達同一恐嚇告訴人乙○ ○之目的而為之各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 為之一部份,復係侵害同一法益,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 ,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實質上一罪。被告先後六



次恐嚇告訴人乙○○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其中情節較重之事實欄 一(五)之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之一罪,並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此 有被告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及其干擾人告訴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與告訴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告訴人精神之危害、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嗣於本院調查中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上揭刑度 (詳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甲○○對於本件不 得上訴;至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則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 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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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