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89號
SCDM,112,訴,389,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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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奕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具 保 人 游力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6621號、第9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力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羅奕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6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具保具保人游力洋於當日繳納保證金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 報到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 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9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27頁、第37頁、第38頁)。然被告經本院 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 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 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訊問筆錄、報到卡、送達證 書、本院112年7月2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暨拘 票、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暨拘票、報告書 、現場照片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43頁、第1 37頁、第145頁、第149至154頁、第155至170頁)。此外,被 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1 頁、第173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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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