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84號
SCDM,112,訴,38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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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樺林


具 保 人 張儷馨


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949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儷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樺林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6日命被
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張儷馨於當
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偵訊筆錄、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
在卷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91號偵查卷第142
頁、第150至151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
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
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
等情,有送達證書2紙、本院112年7月17日準備程序刑事報
到單、新竹市警察局112年8月10日竹市警刑字第1120030808
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影本4紙、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4號
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37頁、第39頁、第63頁、第97至109
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入出監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佐(見本院訴字卷第119至123頁),且被告現亦遭本院另案通
緝中(見本院訴字卷第125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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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