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47號
SCDM,112,聲,84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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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展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展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展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 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 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 )、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5罪部分定其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1月+3 月=1年4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 罪,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徵詢後 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 毒品 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日23時9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11年6月4日2時42分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8號、111年度偵字第8828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88、15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618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612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10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618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612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10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4號 附表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688號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 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965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8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965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 第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91號(附表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68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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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