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45號
SCDM,112,聲,845,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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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霖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霖杰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 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28日 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5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 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 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 徒刑6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期(有期 徒刑6月、2月)之總和(計算式:6月+2月=8月)等,再衡 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 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 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 經本院以112年度竹北金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惟因其中罰金刑部分,非屬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 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關於罰金刑部分,則依 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2月3日 111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450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658號 最後 事 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9號 112年度竹北金簡字第3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8日 112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9號 112年度竹北金簡字第3號 判決 確 定日 期 111年9月8日 112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59號(112.04.07至112.10.06)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82號(113.01.30至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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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