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依岑
被 告 景宗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度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謝依岑因被告景宗源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 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景宗源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准予易科罰金分3期繳 納,惟被告於繳納第1期罰金後,第2、3期皆未依期限繳納 ,復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未果後,另通 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迄今亦未到案執行等 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新竹地檢署訊問筆錄1份、辦理 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新竹地檢署囑託代為拘提函 文、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各1紙、新竹地檢署112年 7月7日追保函文、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各1紙、被告及具保 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
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首 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