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2年度,660號
SCDM,112,竹簡,660,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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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寒




何沐軒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
9號),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詩寒共同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沐軒共同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鋼珠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累犯部分不予引用(詳後述),犯罪 事實欄一第7行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晚間10時57分許」,證 據增列「被告何沐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 卷第74頁)、被告張詩寒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竹簡卷 第60頁)」,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詩寒何沐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被告張詩寒何沐軒就本件犯行,俱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張詩寒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竹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10 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綜觀被告張詩寒之 前案紀錄,其於本件犯行前,尚無因毀損罪遭判刑確定之紀 錄,尚難認被告張詩寒全然不知悔悟、對於刑罰反應能力低 落之情,故依照釋字第775 號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特 此敘明。
㈢、被告何沐軒前①於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竹簡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②於109年 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罪復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11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於 110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綜觀被告何沐軒之前案 紀錄,其於本件犯行前,尚無因毀損罪遭判刑確定之紀錄, 尚難認被告何沐軒全然不知悔悟、對於刑罰反應能力低落之 情,故依照釋字第775 號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特此敘 明。  
㈣、爰審酌被告張詩寒何沐軒未思以正當方式排解糾紛,竟持 空氣槍擊毀告訴人住處之監視器鏡頭,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均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張詩寒何沐軒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張詩寒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勉 持、無業,被告何沐軒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狀況勉持 、職業為火災復原,暨本件被告各自犯罪動機、手段、參與 犯罪程度、遭毀損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三、扣案之鋼珠2顆,均為被告何沐軒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偵卷第6頁),爰均依刑法第3 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59號
  被   告 張詩寒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沐軒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詩寒前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 簡字第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3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何沐軒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訴字第25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與另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10年1 1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等仍不知悔改,共同基於毀損之犯 意聯絡,於111年8月6日晚間10時30分許,由張詩寒駕駛不 知情程志忠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附載何 沐軒,前往余佳穗位於新竹市○○路000巷0號住處前,由何沐 軒持空氣槍裝填鋼珠彈(空氣槍部分,經警另案查扣)射擊 上開處所外裝設監視器鏡頭之玻璃,致令前揭玻璃破裂而不 堪使用,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鋼珠2顆。二、案經余佳穗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詩寒何沐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余佳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程 志忠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各1份、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查獲現場暨毀損物照片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2人間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 被告2人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鋼珠2顆,為 被告何沐軒所有且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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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